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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室哲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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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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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三級毒品k他命不罰?
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全文】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0月1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96年00月00日7 時51分許,
在高雄市00區○○路與00路口發生車禍,經報警處理後
,為警查獲愷他命4 包,且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陽
性反應,有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代碼表各1 份可證,因認被
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 款定有明文,足徵本款係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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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23 22:48 |
akol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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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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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實質案例嗎

上課的時候好像聽老師說過類似的案件
比如說你因為要抓小偷進入行為人甲家進行搜索,結果搜索到白粉,
你不能用此白粉作為罪證起訴行為人甲,好像不符合什麼程序的樣子,

像本案的法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起訴,所以不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主要是看起訴的罪是什麼,
但是並不說這樣他就無罪了,相對的另一個案件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的,行為人依然會被判刑的。
不相關的起訴的案件,不能判不相關的罪刑,即使是同一個犯罪人,一樣要開另一個法庭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法還沒看完,就知道的部分進行說明。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24 00:06 |
小室哲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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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kole於2007-12-24 00:06發表的 :
請問這是實質案例嗎

上課的時候好像聽老師說過類似的案件
比如說你因為要抓小偷進入行為人甲家進行搜索,結果搜索到白粉,
你不能用此白粉作為罪證起訴行為人甲,好像不符合什麼程序的樣子,
.......

這是在司法檢索內所查詢的真實判例,若依毒品罪移送是會裁定不罰,處罰就是沒入k他命而已,
在過去簡易庭法官還會勉強罰個罰鍰,正因社秩法是處罰毒品以外之迷幻藥物,而具體的(迷幻藥物)
沒有詳加規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24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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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程序正義
該物是否為合法搜索取得
從這2點去思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05 14:46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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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我期徒刑。

所以施用第三級毒品並不成立刑法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毒品罪。
最多是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加以處罰。
不過這是行政罰而非刑罰。
表情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15 13:17 |
symble12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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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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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應該儘速推動立法將k他命列為二級
雖然有所謂的刑法的謙逸思想
不過我本身必須承認還是有亂世用重典的觀念
立法者應該要加油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2-15 20:29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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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算是自損行為,要不要用刑罰加以處罰,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治亂世用重典… 大多數是濫用吧!
如果我討厭吸二手菸,是否也應該將吸菸行為加以刑罰呢?先觀察勒戒二個月,再強制戒治一年,還吸的話,就處個六個月以下徒刑。
同樣的如果毒品的價格,便宜到香菸一樣,是否就不需要加以刑罰了呢?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18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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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真的會害人
不過很多人一開始碰到都是認為毒品會減肥
沒傻了
不要減不到肥
還減掉健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3-06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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