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現在那個鳥政府
為了什麼保不保智慧財產權
就任意大肆屠殺不經意犯罪
甚至微量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締非法下載論壇那就算了..
但真正盜版地下光碟工廠(XYZ.還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結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關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當要與原告廠商和解時
那些廠商只會自以為是的獅子大開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額必開10萬起跳)
也不該想想自己為甚麼自己的產品沒有多少人願意花錢去買
而寧願去網路下載
他們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製作上面?
是否該檢討自己的產品有沒有那價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這些不經意犯罪的小市民(就像這些被抓的blog),有些甚至是家境貧寒的學生
一時哪湊得出這10幾萬和解金?
這條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就是檢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訴的罪(俗稱公訴罪)
傷害罪都只是"告訴乃論罪了"
為甚麼侵權卻被制定成非告訴乃論罪?
這些廠商受的損失有比一個人嚴重受傷甚至有生命危險(這樣都只是告訴乃論罪而已) 還多嗎?
現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廠...毫無人情可言
何謂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盜版也不是這樣不分輕重一律砍殺吧
自以為是的修法
治標不致本..只會讓人性繼續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