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應該可就政府單位的行政疏失要求國賠
但進貨商可能就沒這權力
回想5-6年前,台灣政府也為生乳的控制問題傷腦筋過
農委會為此還懸賞40萬的獎金
最後是以牛隻數平均產乳量在控管
題外: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第 13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
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
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但
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三、由國外輸入者,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
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