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应该可就政府单位的行政疏失要求国赔
但进货商可能就没这权力
回想5-6年前,台湾政府也为生乳的控制问题伤脑筋过
农委会为此还悬赏40万的奖金
最后是以牛只数平均产乳量在控管
题外:
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民国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 变质或腐败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六、 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七、 搀伪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13 条 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积不足十平方公
分之小包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项目标示字体之
长度及宽度得小于二公厘。
二、在国内制造者,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但
专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三、由国外输入者,应依本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加中文标示,始得输入。但
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于销售前完成中文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