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7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毒奶粉事件 厂商可否对国家提起国家赔偿或有无适用于行政补偿
请问这次毒奶粉事件 厂商所进口之商品乃经过国家检验通过入关
未把三聚氰氨放入检验项目中乃国家之责任
后来国家决定把胃通过检验者封存销毁
厂商可否就其损失部分对国家提起国家赔偿或有无适用于行政补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8-10-02 20:26 |
湘水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5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我看好难喔~!


牧~湘圆.爱琳 法~馨香 小D~星光雅 DK~湘襄 术~湘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2 21:37 |
Fieldi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猫毛管理员             猫毛管理员            
总版主
级别: 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鲜花 x37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更正一下,好像没有[三聚氰氨]这东西吧? 表情
应该是 [三聚氰胺(Melamine)(化学式:C3H6N6)]

回归问题
”不该存在于食品中” 的物质,就表示该物质绝对不能被视为是食品添加物,而应该被视为有害物质。

对于含有害物质的食品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02 21:56 |
淑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台南市市长说: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出现在食品中,没想到食物里面竟然会出现........
应该用国际公法向大陆政府索赔...
现在大陆政府做贼的喊抓贼的动作,还真令人傻眼....
若大陆政府再没有一个因应对策与应变措施,我想,不止台湾........全世界都会恐慌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2 22:21 |
maxkink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淑桦于2008-10-02 22:21发表的 :
若大陆政府再没有一个因应对策与应变措施,我想,不止台湾........全世界都会恐慌吧!!

没有大陆政府这种东西
只有中国政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02 22:32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Fielding 大您的论点是民众是否可向国家提起赔偿
嗯 ...........这我也不知道耶
问题就是在于 这个有害物质并不在原本的法定检验项目中
所以如果未检出 国家是不是要有法律上的责任
谢谢您提出这个论点 因为我本来没想到
我的疑问是 厂商可以吗?
所以 大家都可以针对这两方提出行政法上的见解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 | Posted:2008-10-02 23:24 |
Fieldi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猫毛管理员             猫毛管理员            
总版主
级别: 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鲜花 x37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众应该可就政府单位的行政疏失要求国赔
但进货商可能就没这权力


回想5-6年前,台湾政府也为生乳的控制问题伤脑筋过
农委会为此还悬赏40万的奖金
最后是以牛只数平均产乳量在控管

题外:
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民国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 变质或腐败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六、 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七、 搀伪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从未供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   13   条   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积不足十平方公
                分之小包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项目标示字体之
                长度及宽度得小于二公厘。
            二、在国内制造者,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但
                专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三、由国外输入者,应依本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加中文标示,始得输入。但
                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于销售前完成中文标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0-03 23:39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厂商不能请求国赔吗
因为毕竟是经过正常程序进来的
政府没有把关好
难道不用负责任吗?

因为他们的进货 是透过正常管道进来的
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 | Posted:2008-10-06 03:49 |
enen168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从朋友听来的笑话:
  走了谋财的总统
  来了害命的总统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7 00:43 |
combo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像在人体上找结石一样
一开始照个简单的x光片
如果没找到毛病
就说可以打个显影剂会看的更清楚

对于进口的商品
应该只是照惯例验一些毒物成分而已
所以如果没有清单上的成分就过关
但是也不能说人家没有验
所以"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这个部分
我想应该很难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0-07 01:08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8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