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因果關係判斷與刑法效力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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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8-25 11:3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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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不吝嗇於解說下列兩問題
問題1.自行假設的題目請各位幫忙解說因果關係的判斷
EX.甲開車撞傷乙 為避免刑事責任而逃走 使得乙無法得到即時救助導致乙死亡(僅討論死亡的因果關係即可)
我看課本和考古題寫法模式大致 下列2種寫法 有點搞混
SOLVE1
 甲撞傷以後自行逃走之行為可成立刑法不作為殺人既遂(刑271 15) PS(不作為的部分就略過不討論了 因為敝人之問題處要出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構成要件
 1.若甲給予乙即時救助之義務 則乙也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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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27 20:32
1樓
  
因果關係跟刑法效力,只能說效力是基礎,沒有效力,即非我國刑罰權可訴追之範圍
而刑法從第三條到第九條都是刑法效力問題,至於1.2條請自參課本或法條

依原po所舉例的問題,刑法解答沒有絕對正確,只有邏輯觀念正確與否
所以正點在於解答論述邏輯,而非哪一種解答是正確
就原解答方式,客觀歸責也是一種評價,即評價結果可否歸責於行為人。(德國-客觀歸責)
而"因果"關係,重點也是評價結果與原因之間,有無關聯性,可否非難於行為人之行為。(日本-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不需因解答有不同而頭痛
只要觀念正確即可。

以上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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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8-28 14:40
2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8-27 20: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果關係跟刑法效力,只能說效力是基礎,沒有效力,即非我國刑罰權可訴追之範圍
而刑法從第三條到第九條都是刑法效力問題,至於1.2條請自參課本或法條

依原po所舉例的問題,刑法解答沒有絕對正確,只有邏輯觀念正確與否
所以正點在於解答論述邏輯,而非哪一種解答是正確
就原解答方式,客觀歸責也是一種評價,即評價結果可否歸責於行為人。(德國-客觀歸責)
而"因果"關係,重點也是評價結果與原因之間,有無關聯性,可否非難於行為人之行為。(日本-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不需因解答有不同而頭痛
只要觀念正確即可。

以上拙見~
想請教TQAZ 我知道1~9條主要在論述刑法(刑罰權)之效力或是刑法之適用(1.2條) 但卻不知要放在哪裡討論....感覺放在構成要件 違法性 與罪責都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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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28 20:16
3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8-28 14:4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想請教TQAZ 我知道1~9條主要在論述刑法(刑罰權)之效力或是刑法之適用(1.2條) 但卻不知要放在哪裡討論....感覺放在構成要件 違法性 與罪責都好像怪怪的
小弟拙見~
舉例第一條"罪刑法定"-->若刑法沒有處罰規定,即不受刑法規範所準繩。(特別刑法除外,考刑法只要知道刑法分則即可)
所以,既然並非刑法所規範之不法行為,當無再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第三條之後之效力,都是要先判斷是否為我國效力所及,若為我國效力所及,再來看行為是否為刑法上定義之不法行為(刑法最後手段性=謙抑思想)(應該說效力跟不法行為判斷沒有先後較適當),方有進入刑法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

至於第2條(從舊從輕),可以在一開始即說明(在未討論構成要件前),也可在競合(結論)中說明,重點在於下個小標題,讓閱卷老師可以清楚找到。

以上拙見~

PS.下次可以把問題提出即可,要問小弟(最近少上線),小弟今天剛好有海賊王漫畫才上線@@"   版上高手很多~ 小弟還在學習中~
問高手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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