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djs0601
2013-05-01 23:25 |
樓主
▼ |
||
x0
各位好,我有一題相當疑惑,不同參考書的解答卻有2種算法,但算出來答案完全不一樣。因為是自己讀,所以求助無門,尋求各位高手幫忙解答一下阿,再三感激不盡! ------ 【問】 甲死亡後,留有財產500萬元,負債300萬元。繼承人為甲之子乙、丙二人。 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60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萬元。 請問乙、丙行始特留分扣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5-02 13:04 |
1樓
▲ ▼ |
問題就出在歸扣到底是何時行使呢?
依1173I ,200+60,這60就是從乙口袋挖出來的,所以繼承一開始就被歸扣了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而乙丙各自之應繼分130/2=75 x0 |
引用 | 編輯
djs0601
2013-05-02 14:22 |
2樓
▲ ▼ |
感謝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但最後乙丙各自應繼分怎麼是75萬? 130/2=65吧 總言之,是等特留分算完,乙的應繼分再扣60萬吧 那這樣應該是丁130萬,乙65-60=5萬,丙65萬 若有不對,再請指教。謝謝你 x0 |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3-05-03 23:32 |
3樓
▲ ▼ |
更正:抱歉看錯了。應該是第一種算法才正確。(若沒有對丁遺贈的話,第二種算法到第3行為止都是正確的)
略調整解答1第4行以下的論述方式,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好懂: 乙之特留分130/2=65 丙之特留分130/2=65 丁受遺贈200萬元,對乙丙特留分均遭侵害,故乙丙均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但金額方面: 乙之特留分65萬,但先前已受特種贈與60萬,故僅得請求5萬。 丙之特留分65萬,得向丁請求全額65萬 所以丁留下130萬 x0 |
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04 17:58 |
4樓
▲ ▼ |
樓主的數字有的都打錯了= =
不過解答一的結論是正確的喔 因會侵害特留分,所以經扣減完後: 丁拿130萬 乙拿5萬 丙拿65萬 合計共200萬 x0 |
引用 | 編輯
djs0601
2013-05-06 00:46 |
5樓
▲ ▼ |
了解。
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兩者先減後減,答案差真大。 總言之,感謝大家的解答。 x0 |
引用 | 編輯
a561825008
2013-05-06 02:49 |
6樓
▲ ▼ |
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x0 |
引用 | 編輯
a561825008
2013-05-06 03:25 |
7樓
▲ ▼ |
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x0 |
引用 | 編輯
peaceman
2013-05-24 20:49 |
8樓
▲ ▼ |
請問為何 乙的計算順序 是後減 不是 先減 呢?
(後減)是 應繼分 → 特留分 → 減60萬 (先減)而不是 應繼分 → 減60 → 特留分 民法1173不是說: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另外問一下,民法1173條 後半段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意思是?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