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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20eye
2013-05-01 15: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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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則下列何種做法與訴願法規定不合?A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另為處分 B原處分機關不服該決定時,乃具狀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C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另為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D訴願決定據以處分之事實與法律均錯誤,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而維持原處分 其他選項錯哪邊 A 5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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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38388
2013-05-17 21:2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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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7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能對於處分,提起訴願?
A受到人事主管機關處分之公務員 (內部單位的處分不能提起訴願) B受到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復查決定之申請人(行政處分) C受到教育主管機關處分之教師 (行政處分) D受到地政機關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人(行政處分) 應該是這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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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5-17 23:4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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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為本於行政一體原則 訴願機關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依法本來就可以撤銷原處分機關的行政處分,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不服原處分經訴願後得提撤銷訴訟,而不是原處分機關!
本題其他選項都對 5.行政程序法93參照 可以單獨針對負擔提行政救濟(因為原處分跟負擔可以被孤立成2者來看待) 7.a要提復審而不是訴願 有特別法律規定 15因為有信賴利益所以是得而不是應 123 原處分機關可以選擇廢止或不廢止 廢止原則是向後失去效力 125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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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5-18 16:5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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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L大說~ 推+1
小弟拙見~補充一下 2. B選項,答案錯的理由,行政機關不可提訴訟,但若法人即可。(如台北市政府里長延選一案之處份,行政院駁回,此時台北市-公法人,可逕提行政訴訟)這是屬於自治團體權責認定一事。總之,行政機關是不可提訴願的,法人即可。 A5 C相對人不得單獨針對行政處分之負擔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 錯誤在於行政處分之負擔也可認係獨立之處分,不服可提訴願而非直接訴訟。 其他都是法條~ 看看就知道 A7 A就如L大所說~ C部分可選擇申訴、再申訴或訴願,雖亦有特別法之關係,但通說認為沒有強制規定。 A 15 如L大說~ 主要在"應"或"得" 問題~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