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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2012-12-23 14:1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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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便利商店購物結帳時,見店員背後之置物架上販售一小巧可愛的玩偶,竟一時心起貪念,佯稱有意購買並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而假意賞玩。此時甲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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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2012-12-23 16:2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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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論述
一、詐欺 有沒有讓店員陷於錯誤 店員有無移轉玩偶之所有權(交付 二、竊盜/搶奪 下鑑定式體裁 甲拿走玩偶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或刑法第 325條第一項搶奪罪 內文用破題,開頭點名實務跟學說爭議,最後擇一作結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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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12-12-24 00:5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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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題是25分的話當然就要小題大作 分開來討論
詐欺 店員無交付之意 竊盜 早期實務 和平、非公然 學說 鬆弛之持有 搶奪 早期實務 非和平、公然 學說 緊密之持有 淺見,酌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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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悔
2012-12-24 14:5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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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成立詐欺、竊盜或搶奪之罪?
1.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實務見解詐騙需使用詐術使人產生錯誤之方法",但觀看本題上開所述甲並沒有用任何"使人產生之錯誤的方法"詐騙店員使其交付玩偶,店員也並沒有將玩偶交付之,故詐欺亦不成立。 2.甲拿走玩偶可能成立搶奪罪? 查刑法第325條第一項,"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為客觀構成要件,按實務通說搶奪為"乘人不備以不法腕力奪取他人之持有物,按題目所述甲"當者店員的面"帶者玩偶飛快離開店,符合實務通說客觀構成要件,故甲應該當刑法325條第一項。 大前提之參考@@ 以上僅供參考~~~(在考試的時候基本上強盜跟竊盜寫出來會比較好,要熟練點不然時間不夠XD...)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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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悔
2012-12-28 09:4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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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
請樓上大大實際示範帶入那兩個事實示範?? 在考場如此時間不足的情況下寫那兩個微小的事實效益並不大... 要寫重點寫到"點" ,畫蛇添足,閱卷老師不會看完你整篇答案給你分數的!!!都是看你寫到的"點" 沒寫到點還寫到無關緊要的,多寫沒分 寫了也不會扣分 但是浪費時間 自己衡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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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28 21:54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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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淺見:
1.本題是考試常愛考得比較題,一個行為是成立何種罪名,如何推論出罪名才是關鍵,至於罪名為何反而其次!但是該行為是何罪名,如何推論~~此為構成要件須大加討論的地方,就算構成要件寫一頁半也不為過!既然版主主要是問本題的答題格式,我就這題適合的格式,來推論本題! 甲請店員將玩偶取下,見左右無人,竟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 竊盜、搶奪罪,分析如下: 1.刑法對於財產犯罪之處罰,是在保障財產之持有支配不受破壞,及保有最低限度的交易平等,故而對於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內涵、型態特徵,而制定各種類型的財產犯罪 2.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非屬詐欺罪: (1)依刑法339條,須以詐素或其他方式,使他人為財產之交付;惟該罪名之適用,乃是 保障當事人交易間【最低限度的平等】,不因一方行使詐術,導致交易不對等,侵害 其財產法益與交易信用,故本罪適用前提,須是在雙方合意為物之{所有權之移轉}, 始得該當{交付}! (2)本題中,甲取得玩偶之原因,乃是因店員基於客戶觀賞需求而交給甲,與完成交易後 之財產交付行為有別,不該當詐欺罪之【交付】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詐欺罪。 3.基於上述之行為,甲是否成立搶奪罪或竊盜罪? (1).搶奪罪與竊盜罪之區別: a.實務認為: 搶奪行為與竊盜行為,兩者是【相互對應】的;竊盜行為乃:趁他人不知而秘密 為之;搶奪行為:趁人不備而公然為之。 b.惟兩罪機於保護目的與不法內涵不同,因而造成刑度亦不相同! 搶奪罪除了對於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外,也因其"觸然奪取行為",往往造成他人 生命、身體法益侵害之危險性,故與竊盜行為之和平破壞持有支配關係有別, 而造成兩者不法內涵與刑度的差異! (2)本題中,甲當著店員的面,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並未有【觸然奪 取】之行為,而僅是"和平"破壞商店對玩偶之持有支配關係,僅有財產法益之侵害, 且離開行為與取走他人之物之行為亦有因果關係,自因該當刑法320條第一項之竊盜 既遂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4.甲對於該玩偶取走並離開之行為,有認知並意欲為之,對該玩偶亦有持續享有利益、及認知無任何請求該物之理由而取走之主觀意圖,亦該當竊盜罪之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且甲亦具有違法性、罪責性。 5.結論:甲帶著玩偶飛快離開便利商店之行為,應成立刑法320條第一項竊盜既遂罪為當!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