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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6-16 21: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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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樓主大你還陷入迷思中~ 不才淺知~說明所知所犯~ 其實就是@#$%屁~(不如忘了它) 舉例~ 甲要殺乙,乙死-->甲有殺人認知且亦完成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乙死) 甲要砍斷乙手,結果砍成輕傷-->甲有重傷之認知,但卻只砍成輕傷 甲要砍傷乙,結果砍斷乙手-->甲有傷害之認知,但卻砍成重傷 不才把所知所犯用刪除線標示刪除----因為沒意義 縱沒所知所犯觀念~~一樣還是可以判斷~ 多餘的概念不如忘了它~ 至於樓主大所舉例~ 不才答案些許不同,避免誤導~ 包攝錯誤--罪責問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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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緯先生
2012-06-17 16:1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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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6-16 21:54 發表的 : 感謝大大的回覆 不一定要硬帶所知所犯觀念進去 應該是依據題目所給的情況去判斷該當何罪之構成要件吧 這題我跟大大的答案應該一樣吧 罪責部份討論不法意識(第16條可否避免) 應該是這樣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