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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142001
2012-04-26 23:1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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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有可能出現2種解答:
1.甲成立傷害罪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1.)查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要件,前行為是故意,後出現過失結果,即乙出於傷害丙的故意卻出現過失重結果死亡的產生,則乙對丙負加重結果責任! (2.)刑法29條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2.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比較: (1.)爭點在於教唆者甲對於丙之死亡有無客觀上預見 (2.)參77年台上字2935號判決,教唆者與行為者加重結果責任分別判斷,即教唆者對於教唆行為有無客觀預見重結果發生,倘無預見則依其教唆之罪處罰 我看了有關本題的說明,有部份見解認為,教唆傷害因而致死是客觀可預見打人本來就可能打死人所以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 我個人會比較想選(A),我覺得本題沒說明清楚甲有無預見可能性@@ ,依原則作答應該是A才對哩,我覺得這題有爭議!! 至於答案是C,我只能承認這題我錯定了..............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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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2-04-27 10:0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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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7142001 於 2012-04-26 23:10 發表的 : 看起來像考共犯的逾越,其實考的是過失不得成立共犯的例外:加重結果犯。有點陷阱,不留意有機會中標 預見可能性通常題目不會講。第一,講了就破梗了。第二,預見可能性用的是一般人標準,你覺得能預見,那就是有預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才是以行為人為標準,這部分題目才有必要講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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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27 20:2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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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來亂滴~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條文感覺好陌生的@@" 忘光光了!! 這應該違反法律保留吧 呵呵~ 看起來像考共犯的逾越,其實考的是過失不得成立共犯的例外:加重結果犯。 ---->大大你跟不才感覺不一樣,不才覺得應該是正犯逾越(亂來滴~) 以上亂亂來滴~ 不要介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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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2-04-29 09:10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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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27 20:22 發表的 : 29II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這條的確很容易被遺忘,大家都常只記 29I 的定義 這題沒有逾越啊?教唆人的預見可能性恐怕還比行為人來的高喔 這樣講好了,你覺得自己打人不小心打死的預見可能性比較高,還是叫人打人結果打死人的預見可能性比較高? 如果是我自己下手的,手段方法我還能控制;如果是我叫別人下手的,誰知道他會用什麼方法打?會不會打死人?預見的可能性反而會高於行為人自己下手。 再換個說法:如果是自己下手的,依個案情形說不定還有機會凹成無過失。如果是叫他人下手,凹成無過失的機會幾乎是沒有。教唆本來也只是個引起犯意的行為,教唆人不可能去限定行為人的手段,又如何能確定無致死可能性?如果能限定的話,恐怕只有抓著別人的手去做,那就是直接強制而不是教唆囉 其實加重結果犯的「不逾越」跟「能成立共犯」是這題的二個面,你從哪個方向來解釋這題都ok。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