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唆犯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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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691123
2008-11-02 13:2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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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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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inkrabbit
2008-11-27 14:58
1樓
  
雖然是乙把丙打死,並不是甲教唆之意,但是也免不了其罪,其實甲是可以預見其可能發生,因為甲是故意叫乙去打丙,不能說乙原先想打傷丙,卻因過失打死丙,這是不能相通的,致人受傷有可能下手太重或病情惡化..,因此這是可以預見的。
觀程怡老師《法學大意》中提到:「被教唆者或被幫助者有加重結果之行為,教唆犯與幫助犯亦依加重結果犯處罰」,故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蓋加害結果,亦為可得預見。(林東茂師,頁1-258)

如果大大仍不解其意,這裡有詳細的解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05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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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2-03 23:19
2樓
  
因為每一人都要為自己所為犯行負責
基於正犯與教唆犯之從屬關係
教唆犯要與正犯負同一刑責
只要正犯成罪 教唆者隨即成立教唆犯之刑責
例如:
    殺人罪 v. 殺人罪之教唆犯
    傷害罪 v. 殺害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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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2001
2009-02-04 00:24
3樓
  
由題目觀之 甲並無明確的指示乙如何傷害丙   也無說傷害到何種程度既可停手

所以說 加重結果的發生 還是以教唆者與被叫唆者有無預見分別論述


1被教唆者實行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若是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加重犯

2.該結果若是教唆者所不能預見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

如以1 2兩點作為結論 也無不可 且是否更可面面俱到呢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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