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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天狼星
2011-05-05 09:55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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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 题目 )__________丁为早日继承财产之故,交付戊三十万元台币,告知于当月月底前杀死丁父,戊误以张三为丁父,持刀杀死张三。请问:丁、戊二人针立何罪? _____( END )__________ (以下是题库上的答案) 丁之论罪: 丁对于自己父亲之论罪: 丁教唆戊杀害自己父亲,惟戊因错误未对丁父下手,依刑法第29 条第3 项「被教唆人虽未致犯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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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082666
2011-05-05 21:3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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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我的解法
一、戊之刑责 (一)戊欲杀丁父 杀成张三 这是属于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分等价客体错误和不等价错误 本题属于等价的客体错误(都是杀人),对张三的死,具有客观可归责性,或用相当因果关系论之,主观上不阻却其故意,成立杀人既遂罪,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戊对于丁父,要论以杀人未遂罪。 (三)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以刑法55条i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之。 二、丁之刑责成立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一)前项须讨论杀人未遂之实益点就在这里!因教唆犯95年修法后变成,教唆他人实行 犯罪者! 实行要解释就要论已着手!!!未遂犯(代表已着手)这里若不会论我再补充吧!所以 他成立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以上请其他大大指教! 补充:你说的打击错误就分等价客体和不等价客体错误!如以为人是熊就把人杀人了!!!这是不等价客体错误!!阻却故意成立过失!! 刚才的部份是等价的!!所以主观上还是认为是人!!!所以杀人仍有杀人故意。 而你所说的认识错误应该是指禁止错误吧!!! 讲白话一点就是你觉得杀人没有罪可是他是有罪的, 所以你还是犯罪!!!只是会看你杀人的原因"得"减轻其刑。 他的得就是也有可能不减!!! 举的很夸张不过这个应该很容易懂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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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5-05 23:3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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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知与一楼大大有所歧异,
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并非相同之错误类型。 客体错误(采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采具体符合说)皆可分为等价与不等价。 等价客体错误(ex:甲欲杀乙误认丙为乙而杀之)。实务及通说皆认不影响行为人主观故意,成立杀人既遂罪。 不等价客体错误(ex:甲欲杀乙却误认人偶为乙而杀之)。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354条, 惟刑法第354条不罚过失,仅成立杀人未遂。 等价打击错误(ex:甲欲杀乙,开枪却打中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276条(过失致死应依题示检讨,未必一定成立{预见可能性}。 不等价打击错误(ex:甲欲杀乙,开枪却打中一旁之小狗)。第271条第2项、第354条(不罚过失)。 本题个人简略拟答如下: (一)戊持刀杀害张三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罪。 此为等价客体错误,依法定符合说,张三仍系刑法第271条所规范「人」之客体, 不影响行为人之故意,.......,成立本罪。 (二)丁教唆戊杀丁父而戊误杀张三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罪。 1.依实务见解(24上1262判例),被教唆人之客体错误,被教唆人若无主观故意, 不影响教唆人之教唆杀人罪之成立,......,成立本罪。 2.依旧刑法第29条第3项之未遂教唆,丁教唆戊杀丁父即可成立刑法第272条第2项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未遂罪, 惟第29条第3项现行刑法已删除,且丁并无张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此罪责身分,故丁仅成立上开之罪,并予叙明。 附注:许玉秀教授认为仍应成立刑法第272第2项,但此为少数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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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082666
2011-05-06 00:0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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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上大大...误以为人偶是人杀之和杀甲杀乙到有什么不一样?
都是客体错误...也都是打击错误 误以为甲是乙 甲是人 乙也是人 都是客体 若换成狗它还是客体啊换成没生命的也是客体!!重点在于刑法上对其法益的评价等不等同而已 要杀甲打到乙(是人)和要杀甲打到乙(这条乙是狗)有什么不一样?何必去分呢?没有实益的分析只会让本来清楚的观念搞混而已! 对不起没有笔战之意!!!只是观念上我认为这样楼主会容易懂些!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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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5-06 00:2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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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在不等价的情况打击错误及客体错误结果大致上都相同,
但若系等价之情况,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就完全不同了喔。 在此大家都是为提升法律知识而分享、学习, 纵使笔战,若能不动肝火、有所成长,亦无不可,您说是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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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082666
2011-05-06 00:38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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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等价...结果还是相同阿!!!就是不阻却故意阿!!!
我也想不到有什么地方解释会有不同的结果@@ 因为我的观念里客体就是被侵害的法益是人、物(人以外的都是物) 打击错误(我认为都是客体错误)或客体错误的结果都是以下排列 人VS人 (等价) 人VS物 (不等价) 物VS物 (等价) 物VS人(不等价) 只要等价就是不排除故意 不等价讨论过失 惟此而已! .....请大大指教....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