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例题 & 刑法第 29 条第 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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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汉天狼星
2011-05-05 09:55
楼主
推文 x0
_____( 题目 )__________

丁为早日继承财产之故,交付戊三十万元台币,告知于当月月底前杀死丁父,戊误以张三为丁父,持刀杀死张三。请问:丁、戊二人针立何罪?

_____( END )__________


(以下是题库上的答案)

丁之论罪:

丁对于自己父亲之论罪:
丁教唆戊杀害自己父亲,惟戊因错误未对丁父下手,依刑法第29 条第3 项「被教唆人虽未致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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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9082666
2011-05-05 21:32
1楼
  
本题我的解法

一、戊之刑责
(一)戊欲杀丁父 杀成张三 这是属于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分等价客体错误和不等价错误
本题属于等价的客体错误(都是杀人),对张三的死,具有客观可归责性,或用相当因果关系论之,主观上不阻却其故意,成立杀人既遂罪,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戊对于丁父,要论以杀人未遂罪。
(三)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以刑法55条i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之。

二、丁之刑责成立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一)前项须讨论杀人未遂之实益点就在这里!因教唆犯95年修法后变成,教唆他人实行
犯罪者! 实行要解释就要论已着手!!!未遂犯(代表已着手)这里若不会论我再补充吧!所以
他成立杀人未遂之教唆犯!


以上请其他大大指教!



补充:你说的打击错误就分等价客体和不等价客体错误!如以为人是熊就把人杀人了!!!这是不等价客体错误!!阻却故意成立过失!!
刚才的部份是等价的!!所以主观上还是认为是人!!!所以杀人仍有杀人故意。
而你所说的认识错误应该是指禁止错误吧!!!
讲白话一点就是你觉得杀人没有罪可是他是有罪的,
所以你还是犯罪!!!只是会看你杀人的原因"得"减轻其刑。 他的得就是也有可能不减!!!
举的很夸张不过这个应该很容易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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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X19841014
2011-05-05 23:30
2楼
  
个人认知与一楼大大有所歧异,
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并非相同之错误类型。

客体错误(采法定符合说)、打击错误(采具体符合说)皆可分为等价与不等价。

等价客体错误(ex:甲欲杀乙误认丙为乙而杀之)。实务及通说皆认不影响行为人主观故意,成立杀人既遂罪。

不等价客体错误(ex:甲欲杀乙却误认人偶为乙而杀之)。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354条,
惟刑法第354条不罚过失,仅成立杀人未遂。

等价打击错误(ex:甲欲杀乙,开枪却打中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276条(过失致死应依题示检讨,未必一定成立{预见可能性}。

不等价打击错误(ex:甲欲杀乙,开枪却打中一旁之小狗)。第271条第2项、第354条(不罚过失)。

本题个人简略拟答如下:

(一)戊持刀杀害张三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罪。
此为等价客体错误,依法定符合说,张三仍系刑法第271条所规范「人」之客体,
不影响行为人之故意,.......,成立本罪。

(二)丁教唆戊杀丁父而戊误杀张三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罪。
1.依实务见解(24上1262判例),被教唆人之客体错误,被教唆人若无主观故意,
不影响教唆人之教唆杀人罪之成立,......,成立本罪。
2.依旧刑法第29条第3项之未遂教唆,丁教唆戊杀丁父即可成立刑法第272条第2项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未遂罪,
惟第29条第3项现行刑法已删除,且丁并无张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此罪责身分,故丁仅成立上开之罪,并予叙明。


附注:许玉秀教授认为仍应成立刑法第272第2项,但此为少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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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9082666
2011-05-06 00:08
3楼
  
请问楼上大大...误以为人偶是人杀之和杀甲杀乙到有什么不一样?
都是客体错误...也都是打击错误

误以为甲是乙 甲是人 乙也是人 都是客体 若换成狗它还是客体啊换成没生命的也是客体!!重点在于刑法上对其法益的评价等不等同而已
要杀甲打到乙(是人)和要杀甲打到乙(这条乙是狗)有什么不一样?何必去分呢?没有实益的分析只会让本来清楚的观念搞混而已! 表情

对不起没有笔战之意!!!只是观念上我认为这样楼主会容易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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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X19841014
2011-05-06 00:22
4楼
  
确实,在不等价的情况打击错误及客体错误结果大致上都相同,
但若系等价之情况,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就完全不同了喔。

在此大家都是为提升法律知识而分享、学习,
纵使笔战,若能不动肝火、有所成长,亦无不可,您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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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9082666
2011-05-06 00:38
5楼
  
即然等价...结果还是相同阿!!!就是不阻却故意阿!!!
我也想不到有什么地方解释会有不同的结果@@

因为我的观念里客体就是被侵害的法益是人、物(人以外的都是物)
打击错误(我认为都是客体错误)或客体错误的结果都是以下排列

人VS人 (等价)
人VS物 (不等价)
物VS物 (等价)
物VS人(不等价)                      

只要等价就是不排除故意 不等价讨论过失
惟此而已!


.....请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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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往真里修
2011-05-06 10:31
6楼
  
其实客体错误、打击错误都只是对错误的行为事实,作类型分类而已
重点在于使用「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的差异
假如统一使用其中一种 那就向楼上大大所言 无作区别的必要
但问题是............... 通说并不这么想
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
如此,区别客体错误、打击错误便是重点了
因为这会决定「该用哪一说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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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1-05-06 10:41
7楼
  
我是来乱的,不用理我~~~

1.小的认为打击错误与客体错误应作区分
→打击错误是指错误发生于行为,而客体错误指直错误发生于客体
从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与客体为不同要素,延伸到错误论讨论的时候,也应该由区别
的必要
2.等价与不等价有区别必要
(1)等价客体错误:
    →甲欲杀A,而不知A为其父→对杀其父部分成立271,但对杀A未见有讨论?
(2)等价打击错误:
    →甲欲杀A,而误杀其父→对杀其父部分成立276,对杀A成立271Ⅱ
如果打击错误等于客体错误,那本例应论故意杀人或过失致死?

以上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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