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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king010
2011-06-20 16:28 |
3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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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17 22:24 發表的 : Dragon-Q大大一語點醒夢中人 我有幾個問題要問問各位大大 1.若題目出現"氣不過"等字眼就可以用[義憤殺人]來處理?? 2.因果關係如果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其成立條件有二: (1) 行為製造法所不容的風險[其中"法"是指容許規則] (2)風險升高成實害 從(2)來看若行為人對原本製造的風險已喪失控制的能力.就不成立因果關係 題目係屬第三人行為介入之[超越因果型] 這樣來解不知道有沒有錯? 現在我初學刑法 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給予批評和指教 讓我能夠更進步~ <第一次發文~好緊張XD>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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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6-20 16:56 |
3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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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sking010 於 2011-06-20 16:28 發表的: 不用緊張/按部就班! 一因果出現在TB的客觀上就可以討論!用客觀歸責建議用『風險被他人逾越』 ,然後說甲的行為所以創造之風險,雖然最後出現人死之結果,但風險之實 現受他人行為所逾越,故,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二然後違法性討論正當防衛=不可能過/緊急避難=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都 沒有,所以具備違法性 三具備罪責,惟,甲係因憤怒而構成殺人未遂之下討論義憤殺人未遂!憤怒= 義 憤!?天差地遠,不能用!僅多適用57條犯罪所受之刺激而審酌刑度! 四結論,甲271人殺未遂罪~~~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