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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0306
2009-09-25 11: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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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大家1.依大法官解釋462號之意旨,各大學教評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a.特別權力關係b.公權力之行使................答案是b,但為何不是a 2.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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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cy
2009-09-25 12:5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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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 第 462 號
解 釋 文: 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2。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通常可依其規律事件究為「具體」或「抽象」,同時依其相對人是否「特定」或「一般」加以判斷。若係具體事件而相對人可特定者,即係行政處分。若事件係抽象且相對人為一般人者,即屬法規命令。 相對人來說,行政處分為特定、法規命令為不特定; 在事件來說,行政處分為具體、法規命令為抽象; 在效力上來說,行政處分是一次性;法規命令為持續性。 例如:開紅單、核發建照屬於行政處分;而各項法規之施行細則或辦法則屬於法規命令 3。 構成要件效力:存在於原處分機關與其他機關、法院及第三人。 確認效力:存在於原處分機關與其他機關、法院及第三人,而其他機關應予以尊重(以法規有特別規定為限)。 還可參考此網頁http://www.wretch.cc/blog/Cartner/13473581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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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005511
2009-09-27 20:4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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