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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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張小弟
2009-03-06 12:00
樓主
推文 x9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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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9
引用 | 編輯 canorba
2009-03-06 15:11
1樓
  
感謝大大的無私的分享,增長知識唷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志鴻
2009-03-06 18:53
2樓
  
長知識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shokoben
2009-03-06 19:54
3樓
  
增長知識!感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jasoncv
2009-03-06 20:09
4樓
  
第一則,蓋章不能視為"親為"。所以不要亂簽名哦...。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my2007hsieh
2009-03-07 00:17
5樓
  
感謝律師大大的詳細說明。知道了很多的不清楚的觀念。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garychung
2009-03-07 01:17
6樓
  
受益良多,可以多分享相關法律知識,感謝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hess
2009-03-07 10:53
7樓
  
學到了,感謝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hangnew
2009-03-07 10:57
8樓
  
受益良多,感謝您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i008
2009-03-07 13:05
9樓
  
真清楚~生活上的都看的到耶~
收藏起來嚕~謝謝分享^_^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黑頭翁
2009-03-07 16:45
10樓
  
真的是增進了不少常識,感恩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FUKU
2009-03-07 21:35
11樓
  
非常實用,謝謝分享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ifu9596
2009-03-08 22:19
12樓
  
結婚與離婚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生效,請切記。(法律已經改了)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xbdkatee
2009-03-14 22:08
13樓
  
有看 有推  謝謝分享!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3-29 05:35
14樓
  
感謝提醒~
大家小心會被不小心詐欺你的人騙唷~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goodbye177
2009-03-29 09:32
15樓
  
很不錯的文章
可以更正很多的錯誤關念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andypp16
2009-04-03 17:39
16樓
  
金玉良言啊...
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不懂的人是很吃虧的...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06110606
2009-04-05 10:18
17樓
  
謝謝大大提供這麼豐富的知識唷~~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張小弟
2009-04-07 22:13
18樓
  
這篇文章還要多多推廣

讓大家可以多知道一些

感謝各位樓主的抬愛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bestyolk
2009-11-10 14:51
19樓
  
受益良多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想宇
2010-06-27 23:59
20樓
  
感謝大大熱心分享這些常識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yesgoyes
2010-06-29 05:32
21樓
  
下面是引用 張小弟 於 2009-03-06 12:00 發表的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到引言文
不能不懂的法律常識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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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2728.html2004-02-22 08:39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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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ky2327189
2010-08-22 02:01
22樓
  
挺棒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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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1688
2010-08-22 02:10
23樓
  
真正增廣見聞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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