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考前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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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edea
2008-03-24 19:09
楼主
推文 x2
某补习班提供的

虽然页数有点少,但觉得整理的还不错~

若有侵权或有重复请告知,谢谢!

本帖包含附件
档名: zip 考 前 重 点 速 记 分 列 表.doc   (2022-06-09 14:04 / 167 KB)  
下载次数:413


献花 x8
引用 | 编辑 minami511
2008-03-24 19:24
1楼
  
谢谢您的分享~表格化很不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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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公职我来了
2008-03-24 19:27
2楼
  
感谢你无私的分享,造福不少考生喔!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crystalkk
2008-03-24 19:43
3楼
  
感恩啦,
谢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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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hilly10
2008-03-24 20:11
4楼
  
谢谢大大的分享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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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叮当神拳
2008-03-24 21:19
5楼
  
谢谢你的分享唷~
很实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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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nata
2008-03-24 21:43
6楼
  
表情 非常棒的资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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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anzon33
2008-03-24 22:00
7楼
  
有个地方其实我有些疑惑,看到又有人写一年就更疑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1条第1项第4款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67条第2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四款后段是指蓝字吗?还是我又误会法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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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innie99
2008-03-24 22:32
8楼
  
谢谢大大的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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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ubaby200293
2008-03-24 23:30
9楼
  
好清楚喔~感谢!感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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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ch0610
2008-03-24 23:34
10楼
  
谢谢分享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sb023408
2008-03-24 23:39
11楼
  
哪家补习班提供的...真好奇...不过还是感谢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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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旭名子
2008-03-25 02:01
12楼
  
谢谢分享,感恩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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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hloe0629
2008-03-25 07:42
13楼
  
谢谢你的分享唷~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medea
2008-03-25 09:54
14楼
  
下面是引用sanzon33于2008-03-24 22:00发表的 :
有个地方其实我有些疑惑,看到又有人写一年就更疑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1条第1项第4款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67条第2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四款后段是指蓝字吗?还是我又误会法条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1条第1项第4款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节录第67条第2.3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四项的拆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皆会吊销驾照

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销驾照,1年内不可考领
违反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销驾照,3年内不可考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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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cky0413122
2008-03-25 10:16
15楼
  
表格化~整理的很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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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enshin
2008-03-25 11:59
16楼
  
谢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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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ingu0404
2008-03-25 13:16
17楼
  
谢谢分享.干嗯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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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cclaim
2008-03-26 16:50
18楼
  
我想请问
"永久停考"是规定在哪几条
我一直都找不到呢
感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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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粉圆
2008-03-26 17:28
19楼
  
感谢您热心上传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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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edea
2008-03-26 20:02
20楼
  
下面是引用acclaim于2008-03-26 16:50发表的 :
我想请问
"永久停考"是规定在哪几条
我一直都找不到呢
感谢 表情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7条第一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五项、第三十五
条第一项、第三项后段、第四项后段、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吊销驾驶
执照者,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整理如下;(以下〝吊销驾照〞皆为终身不可考领)
1.汽车行驶于应缴费之公路、桥梁、隧道或轮渡,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费,致收费人员受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2.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3.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A)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B)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并于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者,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C)拒绝接受测试检定者,且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4.计程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各罪之一,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罪或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交付感训处分后,吊扣其执业登记证。其经法院判处罪刑或交付感训处分确定者,废止其执业登记,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5.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害或死亡。

6.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若驾驶人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若有引用错误烦请指正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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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og0425
2008-03-30 21:09
21楼
  
大大对笔记的用心~~我感觉得出来!!愿意分享出来~~你得到的比我们更多喔@@感恩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InfinityZ
2008-03-31 00:02
22楼
  
推推推极品
好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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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u3111
2008-03-31 12:35
23楼
  
感谢大大分享
一起加油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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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米萨瓦
2008-04-01 17:44
24楼
  
好用心的整理 大大真棒
这样好记又好背 感谢大大唷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mini730616
2008-04-04 20:42
25楼
  
表情 表情 超感谢滴啦~粉不错呢~~谢谢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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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iggy245
2008-04-08 00:15
26楼
  
不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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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anru163
2008-04-09 13:49
27楼
  
谢谢分享喔...祝考试顺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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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rede520
2008-04-09 19:51
28楼
  
表情 谢谢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zzoo
2008-04-10 16:29
29楼
  
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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