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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4 19:0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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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补习班提供的虽然页数有点少,但觉得整理的还不错~ 若有侵权或有重复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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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on33
2008-03-24 22:00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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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地方其实我有些疑惑,看到又有人写一年就更疑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1条第1项第4款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67条第2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四款后段是指蓝字吗?还是我又误会法条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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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aby200293
2008-03-24 23:30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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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清楚喔~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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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5 09:54 |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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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nzon33于2008-03-24 22:00发表的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1条第1项第4款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节录第67条第2.3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四项的拆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皆会吊销驾照 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销驾照,1年内不可考领 违反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销驾照,3年内不可考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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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0413122
2008-03-25 10:16 |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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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化~整理的很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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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ea
2008-03-26 20:02 |
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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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cclaim于2008-03-26 16:50发表的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7条第一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五项、第三十五 条第一项、第三项后段、第四项后段、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吊销驾驶 执照者,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整理如下;(以下〝吊销驾照〞皆为终身不可考领) 1.汽车行驶于应缴费之公路、桥梁、隧道或轮渡,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费,致收费人员受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2.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3.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A)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B)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并于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者,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C)拒绝接受测试检定者,且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4.计程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各罪之一,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罪或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交付感训处分后,吊扣其执业登记证。其经法院判处罪刑或交付感训处分确定者,废止其执业登记,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5.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害或死亡。 6.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若驾驶人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若有引用错误烦请指正告知,谢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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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730616
2008-04-04 20:42 |
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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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感谢滴啦~粉不错呢~~谢谢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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