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人事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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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acre1000
2007-10-31 16: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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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唷,

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2.任滿三十年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4.年滿六十五歲

答案:2
但為什麼3不是呢?

另一題,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最優先者是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

答案:2
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若同順位有數人,則平均領受,
那,為什麼是父母最優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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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NP
2007-10-31 20:17
1樓
  
如果依法規第4條第二項之規定,答案是這樣。

原因的話:
可能是因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鈙部酌予減低」的意思,是為了考慮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人員安全性,才由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任職5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減至五十歲,以保障公務員的身心安全性。但酌予目前人民身心現況多種考量才不得少於五十歲,以免原有職務發生無法傳承及無人接任吧!...純粹我的看法。

危險及勞力之範圍: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危險及勞力,應由個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就經銓鈙部認定」。



另一題,我之前做答案時也是父母為第一順位,我只能猜想為法規放在第一位就第一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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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uliawan88
2007-10-31 20:50
2樓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 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題目
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2.任滿三十年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4.年滿六十五歲

3.如果改為 任職五年以上,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 但年齡不少於50歲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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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9300913
2007-10-31 22:33
3樓
  
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請參考我題供的人事行政大意資料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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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acre1000
2007-11-01 09:46
4樓
  
嗯嗯,瞭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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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elena5676
2007-11-02 00:29
5樓
  
題目1: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應命令退休
2.任滿三十年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故也得自願退休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應由各機關送銓敍部認定後才可
4.年滿六十五歲
答案:2 ,但為什麼3不是呢?
==>4個選項,以2為適當.

題目2: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最優先者是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
答案:2
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若同順位有數人,則平均領受,
那,為什麼是父母最優先呢?

==>此題是歴屆考題,此題是出題者誤解法條之意,很確定它的答案是錯的,
    應由配偶+父母+子女則平均領受,而不是由父母優先.

以上是我的淺見! 若有問題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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