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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2007-10-31 16:5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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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唷,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2.任滿三十年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4.年滿六十五歲 答案:2 但為什麼3不是呢? 另一題,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最優先者是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 答案:2 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若同順位有數人,則平均領受, 那,為什麼是父母最優先呢?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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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P
2007-10-31 20:1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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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法規第4條第二項之規定,答案是這樣。
原因的話: 可能是因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鈙部酌予減低」的意思,是為了考慮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人員安全性,才由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任職5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減至五十歲,以保障公務員的身心安全性。但酌予目前人民身心現況多種考量才不得少於五十歲,以免原有職務發生無法傳承及無人接任吧!...純粹我的看法。 危險及勞力之範圍: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危險及勞力,應由個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就經銓鈙部認定」。 另一題,我之前做答案時也是父母為第一順位,我只能猜想為法規放在第一位就第一位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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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wan88
2007-10-31 20:5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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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 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題目 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2.任滿三十年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4.年滿六十五歲 3.如果改為 任職五年以上,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 但年齡不少於50歲 即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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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300913
2007-10-31 22:3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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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請參考我題供的人事行政大意資料第31頁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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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5676
2007-11-02 00:2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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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公務人員得自願退休之情況為
1.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應命令退休 2.任滿三十年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故也得自願退休 3.擔任具有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歲 ---->應由各機關送銓敍部認定後才可 4.年滿六十五歲 答案:2 ,但為什麼3不是呢? ==>4個選項,以2為適當. 題目2: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最優先者是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 答案:2 遺族領受撫卹金的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若同順位有數人,則平均領受, 那,為什麼是父母最優先呢? ==>此題是歴屆考題,此題是出題者誤解法條之意,很確定它的答案是錯的, 應由配偶+父母+子女則平均領受,而不是由父母優先. 以上是我的淺見! 若有問題不吝賜教.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