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今年起改採「絕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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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ckchyan
2005-03-06 10:4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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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今年起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依道路的路權而定,不再只是車輛的錯,日前一名行人在高雄市中山二路突然衝到公車站牌處欲搭公車被機車撞死,因死者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家屬可能無法求償。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不各行其道,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車道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部分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行人從兩邊停車中間空隙竄出,或是站牌公車前突然衝到道路上,造成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的情況,最容易肇事,因為行人闖入車輛的路權,被撞後不像以前都是車子的錯,今後必須由犯錯的行人負起大部分責任。

  交通大隊長李水儀指出,要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是台灣駕駛人迫切需要遵守的地方。

  所以行人也須走自己的路,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十八條,可處新台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接受一至兩小時的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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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ex810
2005-03-06 21:50
1樓
  
收到了
不過....講是這樣講,台灣還是...
情理法
道義責任還是佔了大部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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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S3
2005-03-06 22:42
2樓
  
下面是引用rex810於2005-03-6 21:50發表的 :
收到了
不過....講是這樣講,台灣還是...
情理法
道義責任還是佔了大部分的判決@@
如果真的法律改採「絕對路權」,如果你是對的,你至少講話可以大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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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nlu
2005-06-11 17:15
3樓
  
阿咧 到底現在是蛇ㄇ情形阿 怎ㄇ越看越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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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avin0938
2005-06-12 21:53
4樓
  
下面是引用PS3於2005-03-6 22:42發表的 :

如果真的法律改採「絕對路權」,如果你是對的,你至少講話可以大聲點.


沒錯如果是絕對路權..對大家都有保障~!

常常去鄉下看到一些阿婆阿公..都是路霸..快車道上面敢"散步"啊~!

尤其南投山區縣道((雙向四線道))...或嘉義以南..這些地段..縣道長又廣..常常就出現這種情況啊~!
也許他們會想路那麼大又沒車子啊~!...就是這樣才容易出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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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inqwans
2005-06-13 00:22
5樓
  
寫的真好阿,只是有壹眼看ㄅ太懂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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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mikan
2005-06-13 10:31
6樓
  
如果是這樣的絕對路權
那麼不就會推翻掉一個不成文規定
就是不管你開車對不對
只要撞倒老人小孩就是開車駕駛人的不對了
所以這點就有爭議了
該怎麼實行絕對路權捏
法官要怎麼判捏
真的有盲點 表情
也謝謝你轉貼的資訊喔
感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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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金寶
2005-06-13 15:36
7樓
  
支持   這樣誰錯就是誰錯   不會有道義賠償的問題   有時候   賠的還真是不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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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iwtc0219
2005-06-13 22:48
8樓
  
如果是絕對路權..對大家都有保障~!
希望不是少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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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123160
2009-05-19 15:12
9樓
  
絕對的路權是合理的

早就應該改了呀

謝謝大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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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達人奇兵
2009-05-19 21:08
10樓
  
行人和車輛走的道路本來就應該分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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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nijeff
2009-05-20 20:42
11樓
  
很實用的法律常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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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orkman555
2009-05-27 19:06
12樓
  
這是真的嗎?
還是網路唬爛文!

如果是真的,那真的對行車地人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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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aripeng
2009-06-03 16:33
13樓
  
絕對路權!
如果行人行走在道路上發生事故!
車主可以要求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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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nceming
2009-08-14 22:47
14樓
  
人情很重要

對的人該如何
絕對路權可保護守法的公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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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ouglaskira
2011-09-19 06:09
15樓
  
沒錯^^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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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angjs22
2011-10-24 08:11
16樓
  
真的嗎? 我不太相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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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lstaringl
2011-10-24 08:17
17樓
  
表情 很多現象駕駛人沒有(路權)觀念 ! 有的還明知故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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