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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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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杀人
今天在MOD看了一部现场实录的影片(COP),此片中的法律观点与我所学的似乎有极大的出入,在此想请教大家,希望有人能指点迷津。此片的内容如下:
警察假扮杀手以钓鱼的方式,诱使一位意图找杀手来杀她的丈夫的妇女与其做杀人交易。达成交易后,该警察便告知该妇女的丈夫说她的太太雇人干掉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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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1 21:38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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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最近一次大修后
不管是教唆未遂或未遂教唆均不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3 10:22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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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参考即可
前言:个人认为与你的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出入是正常的
      第一:不知你看的片是哪国片 各国的法律见解都不同 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PS就算是大陆法各国的法条也不相同 所以只要不是国片 对于自己的法律认识有所   不同都是正常现象
      第二:就算是国片好了 对于法律认识有所不同也是正常的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最大不同就是有没有标准答案 社会科学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 不然相同的犯罪情形 也不会有甲说和乙说的问题
    第三 以我国制度来说:不知道你是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还是实体法(刑法)的认识哪里有出入 机会教唆(钓鱼教唆)的讨论实益在程序法 非实体法 重点在于证据能力问题 对于机会教唆是有证据能力的 警察以教唆杀人起诉 只是单纯符合教唆构成要件 至于是否成罪只法官裁判的问题
针对你的问回答
ANS
1.对于就警察的角度不能立正犯 而教唆者的角度警察就是正犯
2.成立教唆未遂    
(1)未遂教唆 EX甲教唆乙杀丙 但乙根本不想杀 或是甲教唆乙杀丙 但甲知道丙已经定居国外 就算乙真的要杀也杀不到 均不成立教唆犯====>欠缺双重教唆故意
(2)教唆未遂:与楼上大大见解有歧异 参考即可 EX甲教唆乙杀丙 乙购买凶器途中被警方发现待补 依我国最高法院判例说过:教唆他人使之行使犯罪行为中的使之行使一词包含阴谋 预备等动作 故教唆未遂处罚与否 要看教唆犯罪之类型有没有处罚到预备 或是阴谋 以上例子 甲也成立教唆杀人预备犯
3.刑法已经修正独立性 仅有从属性 但是处罚的认定请参考教唆未遂的处罚依据
4.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1).机会教说唆(钓鱼教唆):就像你看影片的例子一样 妇人"本来"就想要杀他的丈夫 而警察只是假装杀手 看他是否真的会叫警察杀她老公 简单说是对于"原本有犯意之人"看他会不会真的"教唆"====>这种情形只是道义上的评价缺陷 不影响证据能力
(2).你说的"诱发他人"有犯意 叫做陷害教说 EX甲去某某聊天室与乙正常聊天 然而警察丙
佯装成援交妹与甲聊天 使甲产生援交意图 简单说犯意从无到有 实务认为这种情形违反司法公正性而禁止使用 故不具有证据能力
PS 假使与他人回答的法律见解有不同 仅属参考性质
详细判决请参考102年台上字317号刑事判决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5 12: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5 11:53 |
nota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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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楼及二楼大大所提供宝贵的见解 特别是二楼大大用心的逐一解析本人的所有问题
我想该妇人犯的是机会教唆,而非陷害教唆(“诱发他人”是我自己揣摩的),该妇人本来就有犯意杀她丈夫。
我参考102年台上字317号刑事判决及刑法29修法理由
就判决内所言“教唆者实际上并不成立犯罪(例如无效教唆或失败教唆),则教
唆者之教唆行为,无何作用,乃不加非难,亦不成立犯罪,刑法
第二十九条修正意旨说明綦详。”我个人实在难以苟同
教唆犯原既具有恶性,其恶性大于被教唆者。我们支持人不因思想而被处罚之主张,但「教唆行为」以被教唆者故意完成,不纯粹只是思想而已,被教唆者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是未遂,应皆不影响教唆者原有之恶性。思想不应被处罚,但具有恶性的行为应被处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7 21:25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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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为不负责任的自我想法与批判 PS 不想引发笔战 单纯个人观点 不会再针对此篇作回应
第一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就社会科学 我不能只接说你的思想有错误 如同我前篇的回应 社会科学没有100分的答案
所以尊重你的看法
第二恐龙民众VS恐龙法官的社会问题 人民的舆论压力所带来的影响
  1.法律的专业性
    EX1.还记得多年前在国小时期 听到了报章杂志与民众言论出现了新名词"恐龙法官"
      那是某台巴混血儿甲的监护权抢夺战 就判决结果巴西赢了 但也出现了所谓的恐龙法官
      直到至今稍稍涉略法律的我不禁想问到底是恐龙民众还是恐龙法官
      孩子的真夺权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包含了:经济 教育 等重要未来因素
      台湾是南部大亨 巴国则是农场主人(PS外国农场没有千头羊 百只牛不能叫农场)
        在双方都能给某甲美好的将来 这时法官也头大了 于是她问你想跟谁 某家说巴西
        判决是在双方条件差不多的状况下依据小孩意愿而做出的结果 结果不负责任的新闻 就说恐龙法官判给巴西   PS这时甲好像6岁吧住在台湾6年了
过2年追踪报导 他不用中文接受访问 也不说中文
最近回来也是说 我是来台湾观光的
不禁想问这种种的客观答案 不能代表当初她的意愿吗?

不知道该说一群恐龙法官还是民众
恐龙民众VS恐龙法官的战争尚未结
EX2 记得某次判决为性侵孩童好像未满6岁 不懂法律的XX团体不满判决结果 该法官又受到XX团体与人民舆论压力叫做恐龙法官 同时也失去当大法官的机会
PS讨论判决应有的基本法律常识 就刑法的角度而言是处罚"犯罪人"的行为恶性 而非被害人得可怜程度 民法才是依据被害人的可怜度判决 不然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以被害人的可怜程度来看均为"死亡" 此时刑度不应不同 行为也不应该区分故意与过失
原因主要有两点
1.判决理由有写孩童尚未反抗.......这句话被XX团体拿来炒作说孩子哪懂得反抗 站在刑法的角度来说假使孩童有反抗而犯罪者继续性侵这时它的行为恶性更大 这才是法官想表达的意思 PS孩子的可怜 要找民法来赔而非刑法
2.当时法官好像以225+222第2项来讨论判决(白话说不懂得抗拒) 但是XX团体只懂得看法条边说为什么不用222的第三项来判(心智缺陷)PS刑度差很多
但225与222的主要才别就在于反抗PS 甲性侵精神缺陷的乙 IF乙有反抗成立222 反之为225
不知道该说一群恐龙法官还是民众
民众"专业性"对判决的影响 我想以后判决会趋近多数民意了 如拆房子事件按照基本常识来说没有经过中央同意地方敢乱拆房子? PS台湾以后也不用建设了 不然有人可以说可个公有设施一开始不是民有

2二.结论:我可以同意你的论点 但也可以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推翻 EX台湾有些人遇到很久不见的朋友(PS有些假的好朋友真心希望他死) 或是打招呼都会说你怎么还没有死  难道都要成立教唆自杀罪?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8 12: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8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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