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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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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诉]送达/管辖,题目练习。
不好意思,几题题目练习。
因为不知道怎么写,写得有点简略。
麻烦大家多多指教喔!


[送达]

19岁甲向车商乙购买机车1辆,价金5万元,分5期支付。甲给付完第2期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为被告,向管辖之地方法院提起给付价金3万元之诉。书记官将言词辩论期日之通知书交邮局寄送至甲寄宿处所,邮差至甲住处时,因甲不在,乃将通知书交给住甲隔壁房的丙,由丙代收。

请问:法院的送达是否合法?

答:

1.甲19岁,依照民法12、13条规定,尚未成年,因此不是民事诉讼法上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送达应向其法定代理人(甲的父母)为之。

2.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有数种方式,如无法依照126、136向相对人为送达时(例如不在家无法收受),可为补充送达。惟补充送达应向相对人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为之(137)
本题中丙是住在甲隔壁房间的邻居,非137内所规定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不符合补充送达要件。
综上,该送达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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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第一题
甲乙住所都在台中市,丙住在嘉义市。乙丙之间有雇佣关系。某天丙在台南市乙所承包的工程场所工作的时候,因为执行职务行为让甲受伤并且受有损害,甲就到台中地方法院对乙丙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共同诉讼。
乙收到通知到庭之后就开始进行言词辩论;丙则是抗辩台中地院没有管辖权而拒绝辩论。
这时候台中地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又如果甲只有起诉乙或只有起诉丙,结果有不同吗?

答:
1.此案乙丙皆为普通审判籍,依照第1条,以原就被。
甲对乙丙提出共同诉讼,依照20前段,台中、嘉义都可以有管辖权,故可以任选其中一个。
但依照20后段对共同诉讼的规定,本案有第15条侵权行为涉讼的特别审判籍情形-->台南地方法院
乙已经应诉,依照25承认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但丙有提出异议,又因乙丙是共同诉讼被告,所以全案仍应该移送台南地方法院。

2.如果只有对乙提出诉讼
乙住在台中,工作场所在台南,依照1以原就被,可以以台中为管辖法院
但是依照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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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7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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