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25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urstw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有读刑总的看过来,关于洪案四个可能情形,分析相关人员罪责。。
假设一 
1.四大恶人集体策划「故意」要「整死」洪生,安排所有通关的关卡硬把洪生送入禁闭室,并交代戒护士「整死他」,案发后并将关键画面销毁灭证并拖延互相串证。(大家认为四大恶人及军方体系十分恶质,认为「整死人」反正也查不到证据,故意为之。且可能在消失的关键画面对洪生凌虐。更甚之推论为因要防止洪将军中不法勾当说出去,所以藉由禁闭操练杀他灭口...) ---全部为共犯、教唆犯同罪。故意杀人罪及灭证罪该当。

以下二、三、四皆假设所谓关键影带(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杀人 (2)没有录到明显凌虐行为(如殴打、灌水等) 或(3)假设真为线路老旧、老鼠咬到要断不断的问题 (这已由桃检去侦办,会有更专业的调查。)

假设二(假设这样的情况,每个人刑责如何算?此只举代表性人物,非指只有文中出现的人物需负责)
1.范、陈「有意」要整洪生,所以加速体检流程,并主导评议会及跟长官打小报告,在洪生退伍之前送他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curstw在2013-07-30 16:4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9 09:04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懒得打太多,所以只囡答你假设一吧
第一,请参看条文及25上4435号判例→他人
第二,若是主观上得预见操"死"之发生,操(凌虐)只是手段,当然是杀人故意的共犯
      但若只是想操(凌虐)他,死亡非其主观所预见,但于客观上却得预见,自属凌虐致死案件,亦即一个故意凌虐的行为再加上一个过失的致死结果,结合后定位于故意犯,故可成立共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