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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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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目前实务遇到问题,赠与人未履行赠与契约属于一身专属法律关系,亦或???
生活上遇到法律案件(快崩溃),事由略如下:


爷爷甲有女儿和两儿子,A子生一名男孙后一年B子往生,是故(未婚)之B子膝下无子嗣。


而甲考量丧礼之仪式、以及日后扫墓、供奉、传承B子香火之种种,而和甲妻、女儿、A夫妻和议,该名男孙为B子之义子(法


律未有登记,只有族谱记载之),这样B子丧事仪式、讣闻会较有体面,就如同你们两兄弟之间的儿子一样,之后家中的香火


由该名男孙处理、传承,又现下这名男孙还小,等以后当兵回来把义父B神主牌接过去供奉,就给之50万元为奖励。


当时大家皆知道,而基于自家人且不敢违背一般道德传统犯上要求立契约、白纸黑字甚么的,所以就这样同意了这件事情。


20余年后


甲在男孙当兵时往生(有留下遗产"少许现金+多股票"),男孙退伍后也遵照爷爷甲生前所述将B香火接去供奉,


而"A子+男孙"跟"甲妻+女儿"说这件事情,甲妻则说"是阿,有这件事情,不过股票尚未卖掉,怎么给孙子,等股票卖掉就有


了(有甲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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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2 18:1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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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问题2的意思是否为此"有偿赠与",因为甲已死亡,而继承人等也应受此有偿赠与之履行负担义务吗?

这是问这个赠与行为是一般附负担的赠与(412)还是属于遗赠(1205),如果是遗赠,继承人不能撤销...一般附负担赠与继承人依408可以撤销


关于附负担赠与,只查到法务部函示,可以准用双务契约...
发文字号:      (69)法律字第5323号
要  旨:      
一 附负担之赠与,系指赠与人约为赠与时,得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计
  而附加约款,使受赠人负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而言。「负担
  」与「对价」相当,有时得准用双务契约之规定。
二 负担之受益人,得为一般之公众,即不特定之多数人。
三 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有请求履行负担之权 (民法第四百十二条第一项参
  照) 。但负担之不履行,须因可归责于受赠人之事由,始可撤销。否
  则,不得撤销 (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 。
四 受赠人之负担履行迟延时,依双务契约之法理,债权人似应先行定期
  催告其履行,如逾期不为履行,始可撤销赠与,但有反对说。
五 本件继承人请求让售已赠与之土地,台中市议会同意让售继承人,并
  未表示撤销之意思,台湾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似不必主动促使其行使
  撤销权。
六 如继承人表示撤销之意思时,自应考虑负担之不履行是否可归责于受
  赠人之事由,以及其曾否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负担。惟负担是否可归责
  于受赠人之事由,及曾否定期催告,均属事实问题,本部无从揣测。


[ 此文章被kino在2013-07-16 22:5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6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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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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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谢谢大大回答....看来还要再多方研究....
再次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5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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