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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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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債務不履行...1題
請多指教喔!3Q~~


Q:

甲向乙購買A車,並向乙貸款10萬元以交付價金。並且約定3個月後加計利息還款。而乙尚未將A車交付予甲。請問
(1)不可歸責雙方、可歸責甲、可歸責乙三種情形導致A車滅失時,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
(2)甲未還款時,乙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擬答:

(1)不可歸責雙方、可歸責甲、可歸責乙三種情形導致A車滅失時,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

一、不可歸責雙方:甲乙雙方依照民法第225條、第266條第1項,免互為給付義務,甲並得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價金10萬元。
(一)甲乙買賣契約成立,甲即有給付A車價金之義務,而乙亦有給付A車之義務。(民法345、348、367)
(二)惟因不可歸責雙方導致A車滅失時,乙依照民法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所以乙不再有義務將A車交付予甲。
(三)另依照民法第266條第1項,當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導致一方(乙)免給付義務時,另一方(甲)免為對待給付。所以甲因此免除給付乙A車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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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6-05 13: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6-05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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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使解除契約
  應依照259的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而非179

2.第2題不是考你損害賠償而已,因為對方不還錢如果又沒資產,你請求再多的損賠也於事無補,是要想怎樣止損,也就是考你,可不可以不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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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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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05 2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如果行使解除契約
  應依照259的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而非179

2.第2題不是考你損害賠償而已,因為對方不還錢如果又沒資產,你請求再多的損賠也於事無補,是要想怎樣止損,也就是考你,可不可以不交車??

謝謝,所以解除契約後有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可能會用到

第二題所講的借貸契約跟買賣契約應該是兩件事吧
如果對方不還錢 但是車子的價金已經付了(雖然是用乙的錢)
接下來才是討論借貸契約的部份

不過還是可以把借貸契約跟買賣車子綁在一起?
如果說對方不還錢 車子就要收回?
不過這樣的話就要在一開始訂約的時候 就拿這台車做擔保
如果說甲沒有還錢 那乙就要把車子(擔保物)拿走

這個可以說是解套方法之一
但是題目裡面並沒有說
我自己假設太多 就解不完了
所以我只有針對債務不履行來回答

請問這樣可以嗎?
還是有什麼其他更好得建議呢?

謝謝您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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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是只能259 不能179

2.車子沒有交給過甲 車子一直都在乙 所以乙不是收回車子
  題目是問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乙可不可以主張264
  如果不行 理由為何??
  如果不能適用264 可不可以類推適用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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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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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耶 第2題跟第1題應該是分開的吧
第2題說甲沒還乙錢
這跟甲有沒有付車子的錢是兩回事
也就是說甲要付車子的錢
然後之後還要還乙錢(因為付車子的錢 是跟乙借的)
在甲不還乙錢的時候
已經是甲交付乙價金並拿到車的時候了

所以除非把車子跟借貸契約綁在一起
不然對待給付這邊只能用在前段的買賣中吧?

請指教一下 感恩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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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付價金 並拿到車????

果真如此
那你第1題的解答 一不可歸責雙方時
就該依373規定 危險負擔由甲自負

就不能依225來處理

且本題題目明示 而乙尚未將A車交付予甲
然後才問1 2小題
為什麼第1題要認為未交付
第2題就要認為已交付??

最後你想 假設甲用相同於3個月加計利息的總金額跟乙買 只是約定3個月後才交付價金
2者契約類型的效果差在哪裡??似乎本題甲用這種方式訂立契約的目的就是要讓甲有權先請求交付A車,所以到底乙可不可以主張先不交車就會成為甲乙間主要的爭執。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6-06 00: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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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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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因為我想說他第二小題討論到甲不還款
我就認為已經結束前面的買賣了
不過您講得也是很有道理

乙主張先不交車 等甲交付價金後 再把錢還完之後 才拿車
這似乎又很奇怪
因為就買賣契約來說,拿到價金後 就要交付車子
(所以我認為乙不能主張先不交車,但可以用下面的方式讓自己有保障)

所以我才想說 大概解套方式就是一開始就把車子當作抵押或擔保之類的物品
如果甲付清價金 自然可以拿走車
但是如果甲沒有把跟乙借的錢還給乙 乙可以把擔保物拿走
這樣對乙來說 也是一個保障 確定可以拿回相當的東西

您覺得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6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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