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9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愛在哈佛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求救~~車禍的法律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我老爸開在大馬路,有一個阿伯騎機車從小巷子出來,結果撞到我老爸的後視鏡
照我老爸的說法是他自已撞過來的 (沒有很嚴重),不過撞後那老人家就自已騎走了,我老爸是有下車看了一下,
看那老人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09:56 |
愛在哈佛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遇到這種事,正常應該怎麼做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09:5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可能不成立185之4
  因為你父親可能並沒有逃逸故意(阿伯都自行離開,如何能知是否有受傷表徵),你父親是在阿伯自己離開後,才駕車離開,所以是否該當逃逸(主客觀都可能不該當)尚有爭論!
96台上2668參照

2.就算成立185之4 本條似非告訴乃論,縱使阿伯因和解不提告訴,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檢察官偵查之前,小的建議不要太緊張。

3.不過由於阿伯有受傷,究竟是否有過失傷害,尚需證據調查,此條乃告訴乃論,如和解则阿伯可能不提告訴或撤回告訴!
一般交通案件,都會經交通大隊....的鑑定.....(正確名稱忘了),你可以上交通大隊的網站看如何提出申請初步分析  如有異議再申請鑑定(好像是要3000元)等看過鑑定報告後再決定如何處理。(如果阿伯要的低於3000  你們可能自行衡量.......)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820&CtNode=956&mp=117051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 7~8 樓
電話: (02)2365-8270 

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29 19:5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19:42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和解就是討論賠償
一、確定沒過失的蒐證→調附近路口的監視器
1.查看有沒有拍到車禍現場
2.查看經過車輛的車牌,將來可以傳喚來作證
二、認為車禍的發生有過失
1.完全錯,不管誰撞誰,要以有無過失論定,不一定被撞的就是對的,方式就是用錢來和解
2.對方若獅子大開口
  (1)讓他告,大家一起累,被告累,告人的不一定舒服(若對方不會告,可能還要請律師,
    民事案件第一、二審是事實審律師不是必備,律師費對方自己負擔)而且告贏了還有執行
    問題
  (2)民事部分你也可以主張與有責任的責任分配
  (3)他若以刑逼民,這種案件檢察官一般會叫你們先聲請調解,這時對方要獅子大開口也不
    用理他
3.你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三、肇事逃逸部分,要問你老爸,在對方受傷時是對方叫你爸離開,或對方送醫院你爸才離  
    開,抑或你爸真的怕警察發現就離開了,這部分就要問你老爸了,一般不會被認為是肇
    事逃逸的情形
    1.救護車到後,才離開(可調監視器,或查看有些證人的車上有行車紀錄器)
    2.有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通聯紀錄可查)
    3.自己也受傷到醫院就醫(就醫紀錄可證)
    4.……其他,自己想
四、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很重要!!一般法官都是依他們的鑑定結果判斷,雖然現在的委員都
    很不專業,但是他們畢竟有鑑定法律上地位,具專門知識的「專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0: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8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