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3題)
1. B向A購買噴墨印表機,A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請問A在法律上應該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假設B已經將雷射印表機轉賣給C,A可否向C主張取回?試分別說明之。

擬:
A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亦即如果A知道自己拿得是雷射印表機就不會把它交付給B。而印表機究竟是雷射或是噴墨式在本案交易上係屬重要,故此錯誤依照民88 II 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而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依照民法88 I ,表意人得撤銷之,但需以其錯誤貨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所以A需要證明拿成雷射印表機而交付給B的物權行為之錯誤非屬A自己的過失,才可依照民法 88 I 撤銷之。

又假設B已經把雷測印表機轉賣給C,A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如依照民法88撤銷,依照民法91,對於受損害之相對人(B)或第三人(C)應有損害賠償責任。但以受害人(BC)非明知或是非可得而知者為限。

2.A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所有之土地出賣與B而訂立甲買賣契約,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B。不久後,B死亡,B子C辦理繼承登記。(C不知情)請問:
(1)假如C把土地出賣給D,A得否向D請求返還該土地?
(2)假設C把土地出租給E,A得否向E請求返還該土地?

擬:
AB間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 I 為無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00:20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裡有考古題擬答http://www.get.com.tw/get...xam1.htm#2
樓主可以針對寫作格式及寫作方法作研究...
一般老師會教三段論法,民法解題模式用三段論+請求權基礎去解分數會比較高
http://ap6.pccu.edu.tw/Encyc....asp?id=8962
http://www.wretch.cc/b...o/9911673

1. B向A購買噴墨印表機,A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請問A在法律上應該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假設B已經將雷射印表機轉賣給C,A可否向C主張取回?試分別說明之。
81年台上字第322號
惟民法第八十八條所定「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係指表
意人雖知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之謂。亦即
表示方法有所錯誤,以致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如欲寫千公斤,誤
為千台斤是。被上訴人既未主張其簽訂同意書時,就所同意分配遺產之表
示方法有誤寫之情形,而係主張誤信遺囑有效而簽訂同意書,其非表示方
法之錯誤,自無許其援用民法第八十八條撤銷意思表示之餘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4:14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喔 我知道網路上可以找到一些擬答
可是如果直接看答案的話怕會影響思緒
而且我也想把我自己還沒看過擬答的思路寫出來,大家集思廣益一起思考看看
或是有其他可以改進 或是 多種解法 也都可以一起討論

希望大家不要嫌棄....
而且有時候看板上的大家寫的文章會比看網路的解答來得更清楚哩!
下次我會用板大您連結中的寫法來修正看看

感恩喔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5-02 20:3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20: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3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