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rris Li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甲男將其所竊得的財物交由知情的女友乙上網拍賣,乙在網路上訛稱這些財物為自己所有而賣給丙,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甲男將其所竊得的財物交由知情的女友乙上網拍賣,乙在網路上訛稱這些財物為自己所有而賣給丙,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A)甲男未保有其所竊之財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2:1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甲男將其所竊得的財物交由知情的女友乙上網拍賣=寄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2:30 |
Morris Li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01 22: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d......甲男將其所竊得的財物交由知情的女友乙上網拍賣=寄藏


答案是B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2:3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贓物罪沒看那麼熟~(以前只知贓物跟贓物的定義) 現在都~忘光光~
小弟對搬運..........其他的,呵呵 不甚熟悉~
剛剛看了一下~ 法條~
要嘛收受贓物、要嘛牙保贓物 題意不明~
不過牙保比較適合~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3:28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於 2013-05-01 22: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答案是B
為什麼是B啊?能否給個簡短理由 3Q...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08:50 |
Morris Li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02 08: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什麼是B啊?能否給個簡短理由 3Q...


Sorry,就是不知道所以上來請教!XD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 


一、所謂贓物,係指他人因觸犯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所得之物。贓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並以現實財物為限,財產上之利益則不屬之。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因此,如將偷取之金飾熔化成金條,或將詐騙所得之皮包換成手機,則金條及手機亦屬於贓物。   
二、刑法明文處罰有關贓物之犯罪行為有。     
1.「搬運贓物」,指搬運移送,將贓物移離原所在地。     
2.「寄藏贓物」,指受託寄存並為藏匿之行為。     
3.「故買贓物」,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如買賣、互易),取得贓物之所有權。     
4.「牙保贓物」,指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之媒介。    
5.「收受贓物」,泛指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以外之無償取得或持有贓物之行為,例如受贈贓物或明知為贓物仍取回持有使用等情形。   
三、我國民法分別於第八百零一條及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即縱使讓與人本身並無所有權或無讓與之權利,善意受讓之占有人仍受法律之保護,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惟民法於第九百四十九條設有例外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因此,縱然占有人係因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占有物,但若該物為盜贓或遺失物,被害人或遺失人仍得向盜贓或遺失物的現在占有人,請求返還其物,則原善意受讓人取得之所有權,因被害人或遺失人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而歸於消滅。   
四、不過,若盜贓或遺失物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被害人或遺失人須支付善意占有人買受其物時所支出之價金後,始得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請求善意占有人返還其物(民法第九百五十條)。又為促進金錢及無記名證券之流通,維護交易安全,民法特別於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5-02 09:39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部分是問拿贓物作拍賣的行為,著重拍賣贓物這個行為,所以不屬「寄藏」或「故買」,但甲交給乙持有保管贓物,卻不屬寄藏?


B部分問的是,乙以本人名義作拍賣行為,施詐術使丙相信財物屬乙所有,著重丙本身不願購買贓物,所以乙說財物是自己的,即是使丙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
丙有無侵害,就財物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丙似乎沒有利益受侵害,但贓物罪保護的法益是,財產罪的被害人追返或回復所喪失財物的請求權,所以丙即便沒有損害,但被盜的人受到損害,
因此有詐欺罪之適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3:3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成立竊盜 所以錯誤
2.成立詐欺 因為丙得到的並不是完整的所有權故仍受有損害(原所有權人仍可依949或950請求回復所有權)
3.乙是牙保
4.乙是該當牙保的要件而成立贓物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3 23: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0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