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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907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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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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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解" 是指?
"不解侵佔罪之成立&qu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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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5 16:15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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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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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 我來亂滴~
小解....我知道   呵呵~
小姐.....我最愛~   表情
不解.....就是不知道、不明瞭
不解為.....不能解釋為、不能作為此解釋
不解侵佔罪之成立.....(應該是有漏字或是寫作人想賣弄文騷,所以就真是不瞭解   呵呵~ 表情)

樓主你應該看全文~ 去瞭解意思而非拘泥於這一段話。
這一段話有可能是錯誤~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6 21:31 |
b19907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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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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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color=rgb(255,]原則上如您所知,X可能會有刑事侵佔罪問題,然而,因為無該筆經費的來源及其分配之基礎或依據為何之證物,是以刑事被害人未見得是Z,刑事被害人係該金錢之所有人,Z擁有的是該筆經過師長分配後之民事上之請求權。雖然Z非被害人但對於刑事犯罪仍得以非被害人之地位為刑事告發X侵佔罪之權利。
[backcolor=rgb(255,]若該經費之分配無誤、正確,Z之民事上之請求權即為X所應賠償即該侵佔之金額,其餘您所述之請求,法律會認許的空間不大。若X日後還X系爭金錢,不解侵佔罪之成立,惟法院裁判有罪之刑度上,容有輕判可能性。
[backcolor=rgb(255,]以上


[backcolor=rgb(255,]麻煩了
[backcolor=rgb(255,]幫我解釋一下那段話到底是指侵佔罪成不成立或可不可能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6 23:09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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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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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所指不解應該是指不影響侵占罪之成立,也就是說侵占罪仍會成立

因為侵占罪只要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主觀上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即告成立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2-27 13:22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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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上常見不解or無解

不解=無解=不能分解=與....相同=沒有不一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9 09:0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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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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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思緒不佳~   常常忘記要幹嘛 呵呵~
終於讓我想起要幹嘛   呵呵~ YA~
就是這一問題,刑訴一條文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來讓腦袋清一清瑣碎事 @@"  
不好意思來亂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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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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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9 23:24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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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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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199079121 於 2012-12-26 23: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則上如您所知,X可能會有刑事侵佔罪問題,然而,因為無該筆經費的來源及其分配之基礎或依據為何之證物,是以刑事被害人未見得是Z,刑事被害人係該金錢之所有人,Z擁有的是該筆經過師長分配後之民事上之請求權。雖然Z非被害人但對於刑事犯罪仍得以非被害人之地位為刑事告發X侵佔罪之權利。
若該經費之分配無誤、正確,Z之民事上之請求權即為X所應賠償即該侵佔之金額,其餘您所述之請求,法律會認許的空間不大。若X日後還X系爭金錢,不解侵佔罪之成立,惟法院裁判有罪之刑度上,容有輕判可能性。
以上

麻煩了
.......

表情不解侵佔罪之成立」如果換成「不妨礙侵佔罪之成立」,應該念的順暢。因為下一句的開頭是「惟。。。」

寫錯字的可能性比較高吧(我猜,呵呵)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0 15:57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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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侵佔罪之成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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