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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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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 乙为保护自己身体安全 因此无正当防卫问题
2.丙为保护自己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不及乙生命、身体法益 故丙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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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阻挡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二、以拿饼的铜盘阻挡行为成立紧急避难
三、丙出拳打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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