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5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检座静坐-院方新闻稿~
对吴巡龙检察官的行为深表遗憾 最高法院新闻稿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官员,提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犯罪,是检察官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审判庭中检察官与被告是对等的当事人,武器应平等,法官则是中立的裁判者,负责审酌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如有罪的证据已经足够,就依法定罪,证据不足时则应本于「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无罪,这是法治国原则的基本内涵。法院不能在检察官举证不足时,为检察官补位,接续检察官应尽的责任而依职权调查不利被告的证据,因为检察官有指挥警调机关调查证据的公权力作后盾,相较于被告个人的孤立无援,在程序法上的武器显不对等。为了让被告不至于没有防卫能力,有罪的人不至于被过度处罚,才有「无罪推定」、「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等规定,并对重罪嫌疑的被告,强制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这些规定的目的,无非在避免剥夺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本院101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23: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89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