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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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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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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題~~~
甲持榔頭恐嚇店員乙交500塊,甲步出店內後,乙持球棒追出。甲將榔頭擲向乙..乙受傷,我的問題是,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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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1:21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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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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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樓主大大一個建議:
當刑法哪一部分你覺得有問題,表示你對那一部分還不熟悉~ 就是要去翻書看看~

此題不才猜網路上會討論甲之正當防衛??
並不是表示甲可阻卻違法事由~ 而是解題時可以去討論乙對甲之行為時的反面問題。
所以網路上討論應該是甲不得因乙之強制行為而主張正當防衛,蓋因乙乃行使其正當合法之權利(現行犯之逮捕)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網路抓滴~(不才比較懶~ 外加都快忘光光)
http://tw.myblog.yahoo.com/jw!CqPx4J2.../article?mid=738
刑法§23 正當防衛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防衛意思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4 緊急避難
(一)客觀要件: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一)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
  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
  者。
(三)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以,即若有其他方式可
  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逤 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
  避難。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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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雞腿 於 2012-04-21 21:21 發表的 刑法一題~~~: 到引言文
甲持榔頭恐嚇店員乙交500塊,甲步出店內後,乙持球棒追出。甲將榔頭擲向乙..乙受傷,我的問題是,乙是主張現行犯逮捕,那如果要討論甲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的話...應該是討論緊急避難吧!!!,因為乙是好人阿...乙應該是危難的來源吧,可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答案!甲都是主張正當防衛!!? 是網路答案錯了!!還是我記錯了阿

管見認為是討論緊急避難無誤,但不會過。你所看到的解答是怎麼寫的?貼上來看看就知道囉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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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榔頭恐嚇店員乙交500塊,甲步出店內後,乙持球棒追出。甲將榔頭擲向乙..乙受傷,我的問題是,乙是主張現行犯逮捕,那如果要討論甲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的話...應該是討論緊急避難吧!!!,因為乙是好人阿...乙應該是危難的來源吧,可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答案!甲都是主張正當防衛!!? 是網路答案錯了!!還是我記錯了阿

我的觀點

(一)這題很明顯想要討論的是,乙持球棒追出的行為是否為,侵害係『已完成的防衛行為』

     1.不法前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2.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其侵害的時間點到哪,才算是侵害業已完成


(二)為什麼不是24條,原因在於..........那500塊屬於不法之所得,不能視為保護自己之財產吧!? 

   (簡單的說,緊急避難是雙方合法行為所主張的阻卻違法事由,甲防護贓物之行為不能視為合法行為,否則刑法就真的是保護壞人的法律了)

   

觀念不正確之處,請多指導,感謝^^


(另感謝TJQAZ 大大的鼓勵^^)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2 00:4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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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如果是舊題舊解,乙確實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已結束),從而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但現行犯逮補近年開始被注意,甲雖已步出店門,但仍符合現行犯之定義,乙的行為可認為是依法令行為,從而甲不得主張任何阻卻違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樓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確的。不過(二)的話,不能保護財產,也還能保護身體或自由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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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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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是我誤解題目意思還是題目讓我看不懂??
樓主是在問:
網路看到討論都是甲在主張正當防衛,而樓主認為甲應是要主張緊急避難才對~

lancesan 大你是不是題目看錯??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2-04-23 12:4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題如果是舊題舊解,乙確實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已結束),從而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但現行犯逮補近年開始被注意,甲雖已步出店門,但仍符合現行犯之定義,乙的行為可認為是依法令行為,從而甲不得主張任何阻卻違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樓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確的。不過(二)的話,不能保護財產,也還能保護身體或自由吧
有標顏色都是在討論甲??是不是自己發生錯誤外加看錯別人的錯誤~
大大你在習慣錯誤嗎??----->開玩笑滴
不才感覺怪怪滴~  

以上絕無要冒犯之意~  
不才比較喜歡來亂~開玩笑~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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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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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討論甲啊~

國內通說就是以攻擊者是好人壞人來分23還是24

我說的舊解法是

乙:無法主張23,所以乙是壞人,甲可以主張23

近年解法

乙:可主張21,所以乙是好人,甲無法主張23。
因法秩序的一致性,刑訴88的相對人無法主張24(不然每個被抓的壞人都反抗然後主張24?),所以也不能主張24。因此乙無法為任何阻卻違法之主張。

我上篇回的是「乙討論24,但不會過」,應該是沒矛盾...



另一個,我回k大(二)的部分,意思是能不能主張23不是看500元是否為不法所得。如果甲能主張23的話,那就算500是不法所得,還是可以用保護自己之身體或自由來主張23。


講的不清不楚,金拍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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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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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2-04-23 22: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在討論甲啊~

國內通說就是以攻擊者是好人壞人來分23還是24

我說的舊解法是

乙:無法主張23,所以乙是壞人,甲可以主張23

近年解法

乙:可主張21,所以乙是好人,甲無法主張23。
因法秩序的一致性,刑訴88的相對人無法主張24(不然每個被抓的壞人都反抗然後主張24?),所以也不能主張24。因此乙無法為任何阻卻違法之主張。

我上篇回的是「乙討論24,但不會過」,應該是沒矛盾...



另一個,我回k大(二)的部分,意思是能不能主張23不是看500元是否為不法所得。如果甲能主張23的話,那就算500是不法所得,還是可以用保護自己之身體或自由來主張23。


講的不清不楚,金拍寫 表情





lancesan :

刑法24條,對於急迫情事為保護自己或第三人之身體、自由。

對人主張緊急避難需雙方行為皆係合法行為下所適用之阻卻違法。


1.本題看不出乙欲主張何種緊急避難之合法事由,乙係因(自己不法前行為)而導致被甲持球棒追出,乙不得主張其不法前行為屬合法行為而進行避難

2.本題中若欲探討乙是否得主張緊急避難,可以!!  但明顯不是該出題者所欲之爭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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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23或24,不才可能又是少數說~

至於lancesan大~ 不才很確定~你真的在搞錯誤
因為k大(二)的部分是在討論緊急避難不能主張的原因~


(一)這題很明顯想要討論的是,乙持球棒追出的行為是否為,侵害係『已完成的防衛行為』
  1.不法前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2.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其侵害的時間點到哪,才算是侵害業已完成

討論(一)的內容?? K大想討論的是甲可主張正當防衛嗎??
如果是的話,那為何要討論乙持球棒追出的行為是否為,侵害係『已完成的防衛行為』及不法侵害的時間點到哪??又何時算侵害業已完成??
不才覺得應該不用,直接討論1小點的內容即可~

以上即將昏迷中說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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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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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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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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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2-04-23 12: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如果是舊題舊解,乙確實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已結束),從而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但現行犯逮補近年開始被注意,甲雖已步出店門,但仍符合現行犯之定義,乙的行為可認為是依法令行為,從而甲不得主張任何阻卻違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樓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確的。不過(二)的話,不能保護財產,也還能保護身體或自由吧?





從這篇就知道你~~~~~還是直接去找撲馬上課比較實在!純看書【根本沒有用】!
1.為什麼要設立【阻卻違法事由】~~~人都被打了,就直接成立犯罪阿!因為要判斷行為人是否【為保全重大法益】而侵害法益!那為什麼要設立【正當防衛】?因為法律允許行為人【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可以【侵害他人的法益】來【保全自己的法益】!


2.本題中,甲是【行為已結束並離開】~~~~~我問你,你東西被搶了,你要不要【搶回來】~~~~還是嗡嗡阿看你的東西被帶走!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了!每個人都會去【搶回來】!就只有你【最聰明】!認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已結束】,那正當防衛有什麼屁用!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3.所以你也不需再回貼撲馬老師的課本內容了~~~~~不然不是也證明撲馬老師【最聰明】嗎?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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