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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法律高手
请问各位法律高手

1.关于线上游戏里 设有现金拍卖场的功能 是否违法?

所谓现金拍卖场就是 可以用现金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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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4 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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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比较好奇??网拍不管是具体实物性质或是虚拟游戏宝物装备~这都因市场需求而衍生。
大大怎会认为有违法??

以下是Y拍收费争议案内容摘录
所谓消费关系是「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消保法第2条第3款)消保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简而言之,消保法所要保护的是「最终消费」的消费者,付费利用服务为营利行为的使用者,并不符合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因此,拍卖平台的上架合约或收取手续费的约定,并不能归类为消费契约。就费用所产生的争议既非消费争议,自然也就没有消保法介入的空间。

从拍卖资料的登录及呈现形式来看,卖家利用在平台登录的帐号及密码,将拍卖资料的资讯及图片登录在网站上,每登录一笔资料,平台则收取3元的费用。在平台登载资料,目的是为了吸引网友(消费者)参与投标,进而有机会进行交易。此型态明显与一般通路商收取上架费并直接提供销售的模式有相当的差异。严格来说,拍卖平台的「上架」收费约定,是类似刊登广告的委任契约。

不过如果卖家与买家达成交易后,拍卖网站有收取交易手续费的行为,此时平台与卖家间可能就不只单纯成立委任关系而已,而可能会是类似居间的法律关系。理由是平台业者虽不会介入双方交易,但从拍卖网站呈现给消费者浏览资料的型态、行销方式及制度设计,均具备促成交易的意思;且在交易成功后,拍卖平台也提供了履约机制及服务供交易双方利用。而且拍卖网站是在双方交易成功后,才会向卖家收取交易手续费,因此其收费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请求报酬。

前述行为,若符合民法第565条「报告订约机会」、「作为订约媒介」且「受有报酬」的三项前提,拍卖平台的服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民法的居间行为。基于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居间者需负民法第567条的据实报告及调查义务,意即,平台对交易平台的资讯可能须负更高的平台管理责任及注意义务。

网拍是否构成独占,必须要先从市场的定义及范围来讨论。所谓独占是指「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公平法第5条第1项)。是否构成独占,尚须视同一市场有无其他竞争者,或有其他业者,但是否有无法与之竞争的情形而定。先前eBay在未退出前,2家平台业者势均力敌,自然不会发生独占情形。但在eBay退出后,雅虎奇摩是否真的即构成独占?从我国网拍跟电子商务市场角度来观察,我国网拍卖家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商家而非个人,网拍平台对其而言是电子商务通路之一,此与国外利用网拍作为个人销售的模式有所差异。而网拍平台是否为经常性销售的商业卖家必要或唯一选择,可能会是影响市场定义以及独占认定的因素。


会触法~乃在于行为人之行为   以下摘自高点窃取游戏虚拟宝物之刑法问题研究 内容不转贴~自行观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s/cm113.shtml

虚拟宝物网拍~除了宝物来自游戏人之拍卖,当然也有可能是游戏内部公司所释出宝物拍卖~
购不购买在行为人本身,除以不正方法或恶意隐瞒等~
要论及其违法似乎有其困难~

一个没本网拍滴可怜人~表情 以上乱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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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回答

基本上我个人知道是 现金拍卖场设在游戏里,不属于违法

因为有数字网这样的交易平台的存在,所以,现金拍卖场也是可以存在的

只是,台湾法律繁复,小弟所学有限,才来此请教

以期弥补小弟的盲点与疏漏,窃取虚宝的问题,小弟知道,也谢谢大大的提供

再次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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