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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我那么久没上来~~~你们的刑法还是乱糟糟的呢?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3 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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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说明【任何时点】处罚人民,必须【遵守法律】!
1.一开始甲侵入住宅行为,成立侵入住宅罪,自无疑义!
2.甫进入屋内即被乙发现,两人发生打斗,甲把乙打死的行为【不是准强盗罪、更不是强盗罪!】
(1)按82年第七次刑庭决议:窃盗罪之着手时点,至少要有【翻搜行为】,始能算入!然甲是【甫进入屋内即被乙发现】才施以强暴胁迫,自不能论以窃盗未遂罪~~更不可能讨论准强盗罪!
(2)固然强盗与窃盗均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但是能需判断行为与主观之间有无【连贯性】~~~试问:甲把乙杀死,是基于【意图不法之所有】吗?是为了取走乙的手机而为的强暴胁迫之行为吗?根本不是!~~~~~所以kai709:行为时甲【根本不是基于意图不法之所有】而对乙施以强暴胁迫~~~怎么会论强盗罪呢~~~~很明显你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所以甲杀死乙乃是【临时起意】,为窃盗行为【以外】之杀人行为!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3 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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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甲把乙的手机取走~~~~还是成立窃盗既遂罪!
因为侵占遗失物是指:行为人之财物【不知丢到哪】~~~以致其【持有支配关系】变得比较薄弱,而他人取之;但是甲把乙杀死,乙的手机【还是在乙的持有支配范围之内】,其持有支配关系【并未变得薄弱】~~~还是成立窃盗既遂罪!

竞合:
按321条第一项第一款,此窃盗罪是在侵入住宅时发生的,故符合加重之要件;又杀人行为是在犯窃盗罪之前为之,且是【另起犯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甲应成立321条第一项第一款与271条第一项,并实质竞合!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3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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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样有窃盗既遂~~~一样有强暴、胁迫~~~~~一样有杀人既遂!却因为时空上的差异,【还不见的成立强盗罪】!~~~请永远记住【某个行为之处罚,需以该(行为时点)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3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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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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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

赞啦~~ 呵呵~

你知道我是门外汉低~~ 所以不用理我的PO文   因为我喜欢一直当门外汉~~

不过你活过来了~~还怕想不开呢~~   呵呵~

在我看来~~ 你一直都这么厉害~~   呵呵~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3 01:24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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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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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炉主的文章有一种
黄老师上身的感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6 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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