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7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y780512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判决与确定判决之差异?
请问大家何谓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鱼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1-12-16 12:0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差在救济!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14:55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判决没得救济就是确定啦
明确讲 不得上诉或逾越上诉期间 判决就确定
刑诉法376条所定之罪 二审判决完毕就已确定 所以就叫判决定谳
大致上如此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17:3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可否执行的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17:4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y780512 于 2011-12-16 12:06 发表的 判决与确定判决之差异?: 到引言文
请问大家何谓刑事诉讼法上的判决与确定判决?差异在哪呢

差在判决字比确定判决字少~~表情
开玩笑低~~ 人生要快乐点阿

差别在判决可救济,若逾越救济时间就是确定判决,所以确定判决就是不可再救济(诉讼审级制度)
特别救济除外~~~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6 17:4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还有可否执行的问题!
非也非也~~
若老人生活无法自理....等状况,检察官不是可裁量执行与否。
所以用执行判断有点瑕疵。

我来乱的~~~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19:42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any780512:

刑诉之判决,分成终局判决与确定判决:

终局判决:
基于控诉原则,检察官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或法院将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均使案件与法院产生诉讼系属,此时法院必须【作出判决】来【终结系属】,此判决称为"终局判决"

当然包括:有罪、无罪、不受理、免诉、管辖错误之判决

确定判决:
是指已经不得再救济或不得再改变事实之判决(除非是在审、非常上诉),但是
确定判决之内容,仍可依其他方式予以改变其内容!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1:28 |
菜鸟考生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觉得,事实审对于具体个案作出的决定称为判决
法律审对于具体个案作出的决定没有可提起非常上诉
或者再审事由者称为确定判决

一旦判决有逾越上诉期间ˋ舍弃上诉ˋ不得上诉第三审者
也是确定判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7 15: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1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