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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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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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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刑法185-3新增訂第二項性質
請問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媽?
2.新增訂的第二項是否為加重結果犯?
3.如果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 第二項又為加重結果犯 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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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0:3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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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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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媽?

-以罪行法定是沒有~但是以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去試論是要的!

2.新增訂的第二項是否為加重結果犯?

-對!(不過17條加重結果犯是解釋成故意+過失)

3.如果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 第二項又為加重結果犯 那...
  加重結果犯限定在故意犯基本行為又過失引發加重結果 倘若行為人過失飲酒+過失致人於死
  那還有第二項的適用嗎?

-應該是說過失犯185-3以及276,可是不符合17條的要件所以不適用II項。

4.甲中頭獎200萬元 邀請乙丙兩人共赴酒店飲酒 席間乙丙雖然知道甲駕車前往赴宴
   仍不斷向甲勸酒   宴畢 乙丙兩人任由已陷入酩汀狀態之甲自行駕車回家而未阻攔
   不料甲甫將汽車開出酒店地下停車場 即因不勝酒力 駕駛失控 衝撞正要搭乘計程
   車之乙丙兩人 造成乙丙以及計程車駕駛丁重傷.
   (這題是88年律師考題)
   (1)請問甲是否為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之過失犯?(亦或者因罪刑法定185-3不罰過失而不成立?)
  -以客觀來說是!

   (2)承上 若為過失犯 是否有185-3第二項之適用? 
  -過失以前揭問題3是一樣的概念。


   (3)甲是否為麻醉狀態下之違法行為?(若不是 是否因為麻醉狀態下之違法行為需無故意且無預見可能
        而甲卻仍然在喝酒狀態下駕車 具有撞傷人之預見可能 所以並非麻醉狀態下之違法行為?)
  -我遇過兩種見解,一是要探討有無19III以及自罪行為;另一是185-3毋庸探討
   精神方面的狀態。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0:48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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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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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著~~表情

以下是個人看法(但此題有爭議點,請自參學者見解,做合理論述)

Q1的問題??事實上本身就有爭議,學者部分認為沒處罰過失犯,有的認為有,看法各不盡相同(爭議點)。
就如樓上大大所說,因罪刑法定而沒有,或因抽象危險而有,或因刑事政策而有..........等等!!
  個人認為有~~~罰過失犯

Q2是否為加重結果犯??此項既基於第一項基礎,所以不認為此項可比擬為加重結果犯(因第一項若有處罰過失犯,那過失+過失,非加重要件),應視為刑事政策立法之加重處罰。

Q3就如你所提~~過失酒駕+致人於死或傷----->適用第二項。並不會拘泥於加重結果犯之要件。

Q4
  1.如前述所言(看你持何種見解)(這點是爭議點喔)。
  2.如前述所言(看你持何種見解)。
  3.同樓上大大所言。

PS.樓上大大好像有看過立法理由,我沒看過~~    
立委豬公的理由懶得看~~因為學者們也都不太理~ 開玩笑低,我又不考幹嘛看~~

以上僅供參考~~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2:58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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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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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5 20: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媽?
-以罪行法定是沒有~但是以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去試論是要的!
2.新增訂的第二項是否為加重結果犯?
-對!(不過17條加重結果犯是解釋成故意+過失)
3.如果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 第二項又為加重結果犯 那...
.......




感謝DRAGON大的回答 小弟了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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