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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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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續...小法
這這些答案的依據

40 某甲繪製一幅圖畫,該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為何?

A.原性B.新穎性C.進步性D.藝術性

29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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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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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某甲繪製一幅圖畫,該圖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為何?

A.原創性B.新穎性C.進步性D.藝術性

他在搞混你

著作權法之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3Ⅰ①)。
著作之種類,例示如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5Ⅰ)。

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原創性、人類精神之創作、具一定表現形式、足以表現作者之個別性(97民著上2決參照)。

商標應具識別性(商標18參)。

專利之要件:產業利用性(能被製造或使用)、新穎性(涵蓋先前之既存技術)、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與先前技術有差異,非先前技術所能完成)。

藝術者,不確定法律概念,如"猥褻"一樣,見仁見智,沒有標準(個人見解)。

故本題答案為A。


不行~作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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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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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這題是修法前考的想請問一下最近修法後這組織還在嗎….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00.06.29 修正之第 11 條條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舊法(第四條)
為監理本保險業務,並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應設全民
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舊法(第五條)
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
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第一,      除新法第十一條外,行政院尚未訂定施行日期。
第二,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依然為有效狀態(尚未廢止)

本題,也只有B可以選!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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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某一女性員工於下班後陪同雇主外出與客戶應酬,遭客戶性騷擾,該員工立即向雇主反映,但雇主置之不理,要求她息事寧人、勿影響公司與客戶往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騷擾之行為人為客戶,並非公司員工,因此雇主的行為並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B.該女性員工遭受性騷擾之時並非上班時間,因此雇主的行為並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C.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卻未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D.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應向警察局通報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這一題不知道要選哪一個......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第十三條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第三八之一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下班後陪同雇主與客戶應酬是否為執行職務?從寬認定,則客戶之行為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雇主之義務為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本法所訂主管機關處以雇主罰緩之情形是否包括第十三條第二項?(三八、三八之一參)
第三、本題答案為C。


不行~作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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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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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想睡覺
有點混

"執行職務"或可採用民法債編之見解
即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均包括在內

如此
陪客戶應酬
雖係下班後與不在工作場所
仍可認定為"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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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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