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24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稍酒仙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洛书河图精义

洛书河图精义    
洛书精义
洛书之文,与河图之数,相为表裹。
有河图而无洛书,则有体而无用。
有洛书而无河图,则有用而无体。
盖论三元气运,为本乎河图。
而论三元方位,则不外乎洛书矣。
夫洛书之数以一对九,为十。
以二对八,为十。
以三对七,为十。
以四对六,为十。
以地居四隅,以天居四正,一生一成,相为经纬。
一阴一阳,相为交媾。
九畴从此生,九宫从此配,九星从此挨,而治国经野之道备焉。
盖天一生水,故北方之天一,为上元首运。
而河水必取乎南者,盖北方之水不能自生,必须南方天九之金以生之。
又地六成之,故西北之地六为照神,
地二生火故西南隅之地二为上元第二运,偏取艮方水者,盖火不能自生,必须艮方地八之木以生之。
又天七成之,故西方之天七为照神,
天三生木,故正东之天三为上元第三运,偏取兑方水者,盖木能生火,故用西方天七之火以养之。
地八成之,故东北之地八,即为照神。
地四生金,故东南之地四为中元首运,偏取干方水者,盖金能生水,故用西北地六之水以养之。
天九成之,故离方之天九,即为照神。
五十为中央是寄旺也,不必论。
地六成之,故干方之地六,为中元末运,偏取巽方水者,盖水不能自生,
必须巽方地四之金以生之天一生水,故坎方之天一,即为照神。
天七成之,故兑方之天七为下元之首运,偏取震方水者,盖火不能自生,必须东方天三之木以生之。
地二生火,故坤方之地二,即为照神。
地八成之,故艮方地八,为下元中运,偏取西南方水者,盖木能生火,故用西南地二之火以养之。
天三生木,故东方之三木,即为照神。
天九成之,故南方天九,为下元末运,偏取北方水者,盖金能生水。
故取北方天一之水,以养之。
地四生金,故东南之地四即为照神。
大抵四生如孩儿之恃父母,四成如衰老之仗子孙。
深言之,为五行相生之体,浅言之,即八卦颠倒之用。
明乎河洛之义,更参以先天后天之卦,配之以九宫九星之用,约之以四吉四凶,判之以上中下三元堪舆之秘旨尽矣。
盖三元方位,本于洛书。
而洛书之文,又不能外乎河图。
河图之地六,阴也,右转,而居于西北。
河图之地八,亦阴也,右转,而居于东北。
即二十四山阴从右转之理,河图之天七,阳也,左转,而居于西。
河图之天九,阳也,亦左旋,而居于南。
即二十四山阳从左旋之理,八卦九宫之方位,不外是也。
 
河图精义
河图,为地理之原。
其实为天运之本、生死之机,互乘于此,而定废兴之代谢。
由是而名。
盖天一生水,地六成之。
水为北方,故天之一在北,地之六亦在北。
一生一成,相为经纬。
故天一当令为正神,即取地六之正神以助之。
地六当令为正神,即取天一之正神以助之。
而取洛书方位对面之九,与四为零神,此处言零神、正神,尚未属方位说,勿误解。
此谓一六共宗。
地二生火,天七成之。
火在南方,故地之二在南,即天之七亦在南,地二当令为正神,即取天七之正神以助之。
天七当令为正神,即取地二之正神以助之。
而取洛书方位对待之八,与三为零神,此为二七同道。
天三生木,地八成之。
木在东方,故天三在东。
地八亦在东,天三当令为正神,即取地八之正神以助之。
地八当令为正神,即敢天三之正神以助之。
而取洛书方位对待之七,与二为零神,此谓三八为朋。
地四生金,天九成之。
金在西方,故地四在西,天九亦在西。
地四当令为正神,即取天九之正神以助之。
天九当令为正神,即取地四之正神以助之。
而取洛书方位对面之一,与六为零神,此谓四九为友。
天五生土,地十成之。
土居中央,故天五在中地,十亦在中,为皇极。
而寄旺于四方为枢纽,而维系乎八气。
此谓五十同途。但河图有理气,而无方位。
有体质,而无运用,至洛书而方位出焉。
盖三元气运,本于河图。
以天一、地二、天三,为上元。
以地四、天五、地六,为中元。
以天七、地八、天九,为下元。
至于地十,则与天五同在中元耳。
河图之理,一生一成生者,为正成,即为催成者,为正生,即为催。
而凡生成之正运者,取其实地,正气入穴,非取其河道,所谓颠颠倒也。


[ 此文章被稍酒仙在2011-11-08 10:4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10: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93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