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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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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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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正当防卫与保证人之关系
题目:甲伤害乙,乙实施正当防卫,反将甲杀伤,却不将甲送医救治,试问乙对甲是否有保证人之关系?
答案:乙对甲没有保证人的关系

通说的见解有下面六种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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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3 15:0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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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说认为:是被害人制造了风险可归责被害人,排除危险前行为的适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4 09:36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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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看到这类题型~

问题在于「当防卫者有降低结果发生的可能时,他有没有做的义务」
第1、「杀伤甲之后送医」与「杀伤甲之后不送医」在防卫效果上并无差异
第2、乙在二者之间有充分选择的机会,并非只能选择后者
第3、甲如果死了,仍是防卫行为引起的,尤在正当防卫判断的范围内,不能迳行切割出来另做是否成立不作为犯,因为「是否得主张正当防卫」仍需优先处理

ps.如切割处理就会出现保证人地位的问题,而且前半段的防卫行为还会COVER后半段的作为义务,令乙不必负责,但愚见认为并不合理,应该合并判断才是~(类似接续犯的概念)

所以我认为
此题尚轮不到保证人地位的登场
因为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无法过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07 15:22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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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应该是假设以主张正当防卫之下,是否该行为可为危险前行为!?
此处有几的见解:
一违反义务之危险前行为说:前行为一定需要违反义务(禁止规定等),但
 正当防卫却是容许行为,没有义务违反,所以不算入『危险前行为里』。
二此说修正上述,认为弱胎行为具备持续性之侵害,一旦正当防卫脂肪位情
 状结束之时,若防卫的行为对于结果之发生有持续性质(就像慢慢恶化)
 ,始可认为危险前行为的开端。
三也有一个见解是这样的,所谓保证人乃一般人客观关上,对于结果发生之防
 止,具备期待或信赖,才认为要付保证人之地位。换言之,一个张当防卫者
 是否可以期待他救着一个要侵害他的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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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炉主来做个总结吧!
如果不论乙杀伤甲之结果,就以不将甲送医救治来讨论:
(1)的确是不作为犯!
(2)但是乙并没有救助义务!
  1.首先论正当防卫的目的:
      是立法授权人民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助救济}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其目的不只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代替国家及时行使公权
    力来制裁不法}~~~~~~~所以国家感激你都来不及了,怎么还会处罚你!(当然其
    行为要符合相关要件!)

    因此,国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时,要注意其侵害程度为何~~~~~~~
    只要是【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杀伤力最强!】,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符合【必
      要性】!同时也没有规范说【行使正当防卫后有救助义务!】,一来不能期待行为
    人主观上愿意救助侵害他的被害人、二来是甲受伤的结果,是因为【法律授权乙可
    对其予以侵害~~~~~即正当防卫容许乙可这么做】所造成的,既然法律允许乙这么
    做,当然不需要对其结果负责,更不具有救助义务!(如:犯人被关完,国家、检察
    官、法官还需付给他精神赔偿吗?)
  2.如果仍要乙负有救助义务:
      A:23条并无规定,则增加法律所无之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等于变相鼓励犯罪(就算被人正当防卫,还可以要求对我救助!),同时也课与行
          为人【无法期待其实行】的义务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5 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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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成这样~~~~应该又要当炉主了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5 02:03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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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最好早点死?
否则让乙的正当防卫先成立 甲再死就来不及了
死的晚不如死的早

乙:捅你ㄧ刀就好,让你太早死,我就不妙了
甲:来丫,看你防卫的先 还是我死的先?
结论真是妙阿~~~~~~~~~~~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28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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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往真里修:
正当防卫之目的,是在使行为人于国家公权力介入前,允许其对不法侵害予以防卫
~~~~~并基于一般人于实施防卫行为时,无法期待行为人会使用【侵害最低】的手段(保护自己都来不及了,怎么还会考虑其防卫行为是否属【侵害最低】?)~~~~所以只要是【最有效】的防卫行为,纵使【侵害最大】,也是法所容许的行为!

所以,不管甲有无死亡,只要是【最有效防止不法之行为】,均是法所容许之行为!
(PS:但本炉主觉得你的逻辑怪怪的!
      如果是防卫行为以外导致甲死亡的结果,就不得主张正当防卫!而捅甲一刀之行为,即属正当防卫之行为!即可主张正当防卫~~~~无须讨论事后结果如何!)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1:0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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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好了
我换个角度

甲杀乙 捅了一刀后弃之离去 乙最后流血而死

请问此例 「法律意义的行为数」是几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30 09:45 |
bakr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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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炉主大~果如所言则必无防卫过当之情形乎?盖因:基于一般人于实施防卫行为时,无法期待行为人会使用【侵害最低】的手段(保护自己都来不及了,怎么还会考虑其防卫行为是否属【侵害最低】?)~~(这的确难以期待)~~所以只要是【最有效】的防卫行为,纵使【侵害最大】,也是法所容许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最有效防止不法之行为】,均是法所容许之行为!
准此以观,是不法侵害尹始即赋予被害人有防卫之权,正当防卫一旦成立至于防卫之手段则在所不问?那立法防卫过当之原由何在?无须考虑比例原则?EX~徒手vs开枪防卫 表情
我读得不多~心中有疑问有人可帮忙解释吗~~谢谢 表情





有缘牵手就别轻易放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30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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