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ichkwon 于 2011-08-10 02:21 发表的:
(1)
授益处分撤销,行政机关对人民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金钱或实物)
又说涉及人民信赖利益而有保护必要(信赖保护原则),人民因信赖该处分所生损失,由行政机关补偿
所以,撤销授益处分,机关可以溯及既往要人民返还所得利益
另外,又对人民做损失补偿吗?
(2)
「不知无法律上原因」←什么意思?
「知无法律上原因或其后知之者」←不懂?
(3)
释字515号:
兴办工业人若由于非可规则兴办人之事由,自始既未成为特别公课征收对象,则课征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之前提要件与目的均消失,课征法律原因遂不复存在,成为公法上不当得利。
自始既未成为特别公课征收对象,前提原因不复存在,怎么又变成不当得利???
.......
楼上大大应该要反璞归真,太文言了~~
个人之前的印象来回答:
(1)受益处分--就是行政机关所做的处分,对行为人有益。
例如申请证照,这时如果行政机关撤销该处分,行政机关当然要拿回证照相关物---这就是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如果行为人因认为证照已下来(信赖保护),开始花钱投资硬体,然行政机关后来发现这各处分是违法而撤销证照,行为人所受损失
,行政机关要补偿给行为人(这就是损失补偿)。
所以不见得有损失补偿喔。
(2)已有人回答了,而且要看整条文
(3)释字~~ 你看不懂是因为你没看过整篇释字或没人解说给你知道。
约略就是,在工业区里开公司要拿钱给工业区管理局(这就是课征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特别公课),行为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如环评未过) ,导致无法盖公司,所以要课征管理基金的前提已不存在,行为人之前给的钱,当然要拿回(就变成公法上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