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ivian185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想请教大大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嗨:
       我想请教大大,如果有人一阵子未将资料交给我,而打手机与他联络时,前一阵子到现在都还联络不到他.例如:手机暂时无法接听、手机暂时无法使用,还有 前阵子msn有看到在线上,后来,都没有看到在线上了、写e_mail,也都未回覆…等情形时,请问要怎么办?如何处理?以及要怎么与对方联络得到呢?手机有联络得到的方式吗?或是用简讯?用msn、e-mail或其他的方式呢?先谢谢您们的回答啰.


[ 此文章被vivian1855在2011-08-10 03:05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0 01:54 |
vivian185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真的都没有人知道如何处理吗? 如果回覆的话,就献花一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1 14:26 |
若尘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0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使用手机当对方关电话的时候就是关电电话了,就算是对方开机
他不想跟你对谈的时候也可以挂断, 所以说啦
就算是你写mail 他看到也可以不回..用msn 跟写mail的功效是一样的
我不知道是怎样的一个资料
但如果很重要的话,你就直接去找他本人当面谈就好了
不过, 你也可能跟本不知道要去哪里找人


如果曾经 重来一次结果相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8-24 09:00 |
神煞猩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2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版主可以大约的透露一下双方的关西吗?


喜欢我的文章请点一下这里~
-----------------------------(分隔线)-----------------------------------

小弟!去外面把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5 02:29 |
vivian185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神煞猩 于 2011-09-05 02: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版主可以大约的透露一下双方的关西吗?
请楼上的大大再回覆我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7 02:42 |
喵小铺小卉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所谓的资料是什么,不会是功课吧??

如果是你的笔记这种东西,我宁可自己再写一次比你找他的时间还快。

再来就是你跟他的关系,若有共同的朋友,或是你用FB找找看也是可以啦。

使用FB要大家一起来找他不是比较快。


大小姐之生活日志   http://0rz.tw/InJAZ

内有分享写字技巧文章,欢迎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7 06: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