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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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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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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关行为人酒驾与肇事逃逸问题
请问各位高手
若甲因为酒醉驾车而肇事,导致乙重伤(救助有实益),却逃离现场,最后乙死亡,请问如何竞合?

我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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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8:27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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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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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与284=想像竞和---185-3
294II与185-4=94台上2421判决---294II
185-3+294II=数罪并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56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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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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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
2.过失重伤罪
3.肇事逃逸罪
4.遗弃致死罪
5.不作为杀人罪

1+2+(3+4+5)=> 1+2+5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3:10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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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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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有错请多包含



(1) 185-3+284I或II ====>想像竞合

(2)逃逸时的主观想法:
 具有过失---->294II
  具有故意---->15,271

(3). (1)部份从一重处断与(2)数罪并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3:14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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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三个臭皮匠..ㄧ个诸葛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08 17:06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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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185-3、185-4及284条的「行为」都是不一样的,
所以1、2、3这三个罪,根本只有可能数罪并罚而已,怎么可能会是想像竞合呢(根本不是一行为呀)?
(除非是很极端的例子:车子一发动起步,马上就撞到人,这样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竞合)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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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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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这一题见解有不一样,PO文都还活着~~继续表情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7-06 2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85-3与284=想像竞和---185-3
294II与185-4=94台上2421判决---294II
185-3+294II=数罪并罚

请教大大,竞合及不作为杀人罪??看法~~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08 17: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三个臭皮匠..ㄧ个诸葛亮

哪有这词~~是三个门外汉胜过一只猪~~
YOUR ANSWER???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4:44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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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7 14: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A~
这一题见解有不一样,PO文都还活着~~继续表情



请教大大,竞合及不作为杀人罪??看法~~



哪有这词~~是三个门外汉胜过一只猪~~
YOUR ANSWER???

不作为杀人罪的选择(也就是说他到底要不要出现),是以行为人离开的时候
有没有杀人犯意,如果题目没交代清楚,那么我们只能透过防止生命遭致侵害
的危险状态去追究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是仪器罪,再且加上到交条例与刑法15
条二项,符合294依法令具备扶助/保护之纯正身分,所以适用294去势论!

至于185-4的立法意旨,他是参酌294的立法.......所以两者都出现,一者需不见
,只是实务见解上又认为,既然185-4没有加重结果犯,所以,若是有加重结果
的出现,要以294-II取代185-4去适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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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喜欢炒冷饭~~
这一题,我的看法跟Dragon-Q大大的看法相同
+1~~~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7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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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7 15: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作为杀人罪的选择(也就是说他到底要不要出现),是以行为人离开的时候
有没有杀人犯意,如果题目没交代清楚,那么我们只能透过防止生命遭致侵害
的危险状态去追究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是仪器罪,再且加上到交条例与刑法15
条二项,符合294依法令具备扶助/保护之纯正身分,所以适用294去势论!

至于185-4的立法意旨,他是参酌294的立法.......所以两者都出现,一者需不见
,只是实务见解上又认为,既然185-4没有加重结果犯,所以,若是有加重结果
的出现,要以294-II取代185-4去适用!

嗯~~我的看法是因题目有提到有救助实益,所以才会论不作为杀人。 第二段是常识所以一样。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7 15:2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你好像喜欢炒冷饭~~
这一题,我的看法跟Dragon-Q大大的看法相同
+1~~~

能把冷的炒热,这也不错。你不喜欢炒饭吗??

会把此题重提是有其意义的。
就185-3......
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1-08-12 18:3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185-3、185-4及284条的「行为」都是不一样的,
所以1、2、3这三个罪,根本只有可能数罪并罚而已,怎么可能会是想像竞合呢(根本不是一行为呀)?
(除非是很极端的例子:车子一发动起步,马上就撞到人,这样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竞合)
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虽然学者见解是想像竞合(185-3+284),所以想听听你们的感觉啊~~
该不会感觉良好~~不沾一点痕迹~~表情
----
哈哈~~其怪我上网查的法条竟有185-3第二项 SORRY~~表情
COW~~这是新的修法啦~~11/8通过的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7:42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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