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16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表情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4 06:06 |
s975411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应看误判比例耶!!
虽然说判决无法达到百分百零失误
对于社会观感及犯罪吓阻效应皆需纳入考量
因此 对于死刑存废应该不只有存与废
而是要赶快找个平衡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17:30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站在理性---废除死刑!
站在感性---杀人偿命!
理性与感性的拉锯..........谁该胜利?? 表情

死刑当然应该存在,只是人类还没有能力善用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22:23 |
p643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们跳出来想一下........先别想到那么深(生病到底要不要看医生)
医生看诊..是否100%准确?
医生看诊...是不是没有一个正常人被误诊而死的情形?!
我只丢出两题问题就好.....
答案是....不可能100%正确.......理由...因为我们是人....
除非科技进步到...能发明魔镜....那就不在话下...!!
问题来了....
现今医生无法100%正确的诊断!!
那请问   不去看医生的人比较无辜   还是一个被误诊而死的人比较无辜
如果说不去看医生不人道..........那请问被误诊而死的人就会比较人道?!
当一个无辜者....被剥夺其生命比较重要.......还是.....讨论到底要不要去看医生比较重要!!
先不要思考到...病人看病重要...........或者不去看医生会被父母骂重要
先跳脱出来........被误诊而死是不是大于前两者........
是的话....每个人都不应该去看医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0 13:01 |
dannyfl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死刑并不会如此轻易成立,更何况定谳。
何况那么多法官审过,难道他们念的书与学识都是假的吗。
江案是因当时时空背景,只有军审,但是现在已有更多救济管道,甚至还可提起非常上诉。因此,冤狱机率几乎很低。
更何况若是废死,对被害者家属而言,他们所受的伤害呢?
您如果只以加害者角度去思考,则未免有所偏颇
以上是个人小小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9 22:19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已解的讨论
不用再回覆

让它下沉吧!!!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1 01:34 |
zeke408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废死问题存在已久~每当一个争议案子丢出便见正反两极互相攻防~
以小之见~倘若一个杀人案件证据足显犯罪事实者((主观直接故意))~
且恶性重大泯灭良性~这种人判处死刑个人觉得并无争议!! 反而觉得应公开
处刑以正视听~毕竟对一个漠视人权之加害人而言~考虑其人权是无多大意义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3 16:32 |
iiii2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一个意识之战,无谓该不该废,不才用宏观的角度来探讨
首先两个先决条件
第一就是确保司法无误判(徒刑有冤狱赔偿法可救济,但是人命却无从替代,如江国庆案件),所以提升司法审判品质,落实正当法律程序是必要,这一点能作到执行死刑绝无非议
第二就是搭配绝对无期徒刑制,使其和一般无期徒刑的人犯有别(名约无期:事实上最多满25年就释放),并且其在狱中之作业劳作金提较大的比例供赔偿被害者所用,(一般受行人是劳作金25%供给被害人),这点也要和一般受刑人作区别,减少其物质享受和最大压缩自由权,达到最接近死刑的效果,这点可作到要不执行死刑也可以

附带一题:在司法真正无误判的前提下,是否该由受害者亲属陪席,并赋予一定之审判权,决定是否给犯罪者机会,犯罪者是对国家的侵犯,还是对被害者的侵犯?为何剥夺真正被侵犯者的感受?我国长期漠视被害者感受,而无法达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最终目标:公平正义

故,是否执行死刑由被害者决定,是一个值得深死的议题

死刑存废问题:不是所谓人权问题,也非是国际观感问题,更不该是一个操控他人意识的议题,更不是所谓宗教慈悲因果啥小理由也可以来插一角

症结点在刑事司法系统:就用刑事司法系统的观点来解决,而前述的解释四个字就可以浓缩,就是公平正义

而政治人物不知是学问不足,或是只想附和民意,或是只想操控民意,真正的根本之道却对于百姓避而不谈,煽风点火后看着两派在对立,则是我最不齿的事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3 17:31 |
hospatl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13楼的....
看病是不是你花钱请医生帮您治疗....是因为你的原因造成误诊结果...
那被判死刑...无缘无故被判有罪....你为何把两件事情混为一谈呢?
那您大可说吃饭会噎死....那不就不可以吃饭!!
您的观点可能超脱此范围了吧......
你在家无缘无故被抓去判死刑.....
跟你生病去看医生被误诊....何为一谈呢?你看医生是因为你的原因...造就误诊结果....这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是你被判死刑.....你根本没杀人....却被判死刑....你都没有原因....就有结果.....那被判死刑他没有因.......比较无辜还是.....看诊因为自己的行为比较无辜呢.....先别论谁比较无辜......两个都是无辜.....但是误诊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死刑可以避免不是吗.....可能会说那判决不可能百分百正确....那被判有期徒刑不就更冤忘.....干脆废除有期徒刑.....有人可能这么说...
被判有期徒刑....背证明无罪也是有...........此时可以弥补他人.......被判死刑....背证明无罪.....何来弥补..........若要讨论此细节......一定争休不止.........若要探讨此一问题....不单单只是几本书而已.......因为无解!!所以说要谈论此问题何不先跳脱出来........别讨论无解的问题.......!!


[ 此文章被hospatle在2011-08-23 21:0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3 20:49 |
yui55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争这个真的没意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社会正义.....正义是什么......

要怎么跳脱出来..... 硬要把法律从其跳脱出来.... 那还剩什么.... 这时还来讨论要不要废....一堆无意义的条文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8 12:42 |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3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