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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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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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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車禍,我該怎麼做才好?
我今年1月3日晚上發生車禍,約晚上10點左右,當時有小下雨。我騎125機車,車齡快5年對方是開公司的休旅車,是位小姐車禍當時是我正要左轉,但還沒壓到雙黃線而小姐是在對向車道直行(主線)我們是相對的方向
但車禍發生時我們都因為剎車不及而撞到之後我腦震盪雙腳流血,腰部與大腿黑青擦傷而送醫我被送走時警察還沒到因為我當時被撞有1星期都必須待在家裡,無法工作,走路也很困難,我是被撞的很嚴重但還不至於到重大傷害。

之後到達醫院在檢查的時候對方小姐有打一通電話問我情況我就回答她『還好』就沒有通話了(和平掛掉電話)

做筆錄時警察問我一些情況,但問我車速多快時我回答『大約40~50左右』但我的意思是騎車的速度不是轉彎的速度之後簽名後才發現警方誤解我意思了

因為當天下雨我不敢壓車所以不可能有這麼快的速度轉彎之後詢問也知道不能夠改筆錄
因為在和解的過程中對方一直不出席,僅委由保險公司出席這半年也沒在打任何一通電話過來,很沒有要和解的意思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要我提供機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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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1-06-23 12:20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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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一個點就打死你了:直行優先於轉彎。其他都是多說的。為什麼你一直覺得對方應該要讓你呢?

你如果能提出你不需要讓對方的理由,那就還有得爭。不過很難吧?對方開的可不是隱形休旅車。

提出對方過失傷害的告訴,對方可主張信賴原則,誰知道轉彎車居然不讓直行車呢(其實很多,不過沒撞到都沒事)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4:24 |
netma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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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應該是先看自己有機車有保第三責任意外險,或是你的車有沒有保險公司,有的話,可以減輕您的理賠金額,
上面的大大,講的比較沒有錯,轉彎車是要禮讓直行車,因為直行車有優先行使權,但我相信,這2個人都有錯,
只是你錯的比較多,在下雨天這些交通意外的機率是很高的,重點是您現在身體的狀況我覺得這會比較大過於賠償的層次面,
無論如何,好在你平安,這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如果真的對於這部份您覺得對您有利的,你還是需要提供較多的舉證,
來保障您的權利,~~或是您可以直接去找法扶基金會,去咨詢免費的法律問題,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最後,也祝您~平安~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4:38 |
EVA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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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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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23 14: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方一個點就打死你了:直行優先於轉彎。其他都是多說的。為什麼你一直覺得對方應該要讓你呢?

你如果能提出你不需要讓對方的理由,那就還有得爭。不過很難吧?對方開的可不是隱形休旅車。

提出對方過失傷害的告訴,對方可主張信賴原則,誰知道轉彎車居然不讓直行車呢(其實很多,不過沒撞到都沒事)




請問一下哦,當時的車況是一條直線的大道而該轉彎處的巷口並沒有設置任何紅綠燈或閃黃、閃紅燈 (就是真的很小的那種巷口)

而我確定彼此都是有看到雙方的如果我主張對方有看到我竟然說我的車頭燈太亮讓她看不清楚所以剎車不及 ( 意思是 我去撞她 )這種理由我該用什麼方法辯博才好呢?

我並不認為這件事完全是我自己的錯因為她看的到她當時並沒有嗚喇叭也沒有及時剎車 (當然我也是剎不及)但是可以解釋成『因為下雨天,對方的車燈太亮、並且我認為對方車速很快,而我剎車不及相撞了,對方侵害了我的路權,所以受傷了我也不用負任何責任』嗎?1.光車燈太亮就是不對的理由 (因為我沒改過車,並且車子使用5年多,這理由很牽強 )2.車速太快,轉彎車速不可能高於40,我騎車沒那麼勵害...3.既然已經改成絕對路權我沒什麼話說

所以肇事責任這上面是對方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1-06-23 16:0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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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2樓所說,我也建議你直接打去法扶基金會問問會比較好。畢盡鑑定你也花錢做了,就以鑑定結果而定吧。對方應該已經由保險公司完成理賠,你面對的,是經驗跟資源都豐富的保險公司

二邊爭快、互不相讓這種情況,撞出事來也就只能看路權了吧。說你燈太亮什麼的只是末節,對方大可主張信賴原則,信相你會停下來,所以不剎車。雖然沒有撞在紅綠燈那麼絕對,但你能爭取到的應該很有限就是了

不過問問專業律師最穩當,絕對比你在那邊心煩意亂的好,是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8:23 |
牛奶牛 手機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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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感覺有點吃虧了 首先你筆錄已經簽名
轉彎未禮讓直行車輛...
還有...不知道路是多大條啦   大一點的路 他還可以說你沒有二段式轉彎...



蒲公英飛揚計畫

* 來讓我騙點支持度吧 ~!! *
還是那句老話... 打注音文的..都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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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6-23 18:37 |
bakr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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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法規上禮讓順序是(1)支線禮讓幹線。(2)少線道禮讓多線道。(3)轉彎禮讓直行。 (4)左側禮讓右方,再者,機車行經轉彎路口不論有無設置燈號均應二段式左轉。
2.次再說你如果速度不快,當可見對向來車而做煞車之準備,不是嗎?為何你會煞車不及?所辯已自相矛盾。
3.對方沒有鳴喇叭沒有踩煞車,更可以解為因你突然做轉彎之動作,使汽車駕駛人錯手不及反應而發生事故。





有緣牽手就別輕易放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0:2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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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問題:1.請問我可以對保險公司提出毀謗或恐赫嗎? (因為它寄信來說所有的車禍原因都在我)
2.我需要理會保險公司要我理賠的聲明嗎?(因為它說限信到我手上的3天內跟它們聯絡)
3.我質疑辦筆錄的警察有誘導我說錯話的可能性,可以提出什麼方法嗎?4.因為鑑定書沒有提到對方有什麼過失,只說錯是在我身上,請問這樣提告過失傷害可以嗎?或打輸官司嗎?

小小不專業看法
1光保險公司來信來指責錯在你,你都可以聯想到恐嚇或毀謗,您也太有SENCE拉,來信如果涉及恐嚇性言詞才能符合你所謂的恐嚇,恐嚇性言詞文字上需涉及危害收信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等等之法益,如果光是指責你不守交通規則,這僅是事實上陳述又不涉及私德,何來恐嚇之說
2 需不需要會保險公司信件所稱內容,由您決定,理保險公司的話 代表您認栽要陪他錢
不理它,就代表大家法院見 就是這樣
3 你懷疑警察筆錄有誘導,意味者你懷疑警察有偏袒一方,偏袒一方清楚且明顯,小的不才想請教您,您的年紀 學歷 和社會歷練為何?如果您是社會上所稱一般中上的知識份子,為何當場不聲明異議,警察於記載完筆錄必定列印告以內容要旨,如果不同意有何需要更改,如果同意此筆錄,即確定警詢筆錄內容,你係事後對筆錄有異議,要推翻筆錄你要有堅強的理由,
4 鑑定書未說明對方有錯的可能,係單純從交通專業上鍵定,如果您非專業當您遇到專業鑑定報告書,您的請向會認為鑑定書有問題(不專業)嗎?法官只有法律專業,交通專業多半採信交通鑑定書,鑑定書的意見不能限制當事人的法律意願(提告),你當然仍可繼續有法律作為提出過失傷害之訴(刑事或民事均可),會輸官司嗎?就上述不專業的看法,機會頗大,
另外你有提到對方說機車有燈太亮,影響到她判別前方,這是個案爭執,需要個案判斷,當然如果在訴訟上法官認為無關係到本案之認定,那就不會調查,如果有就會調查是否真太亮
(路上一堆車有白光改裝車,經過之人眼睛有受影響,只適情形嚴不嚴重),
以上不專業看法, 請您洽詢專業律師詢問
於7/3前到地檢署去提告,之後有打給警局說要提告過失傷害但沒下文...,你有提到這點,提告訴可向偵查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
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打電話這不在法令規定範圍內,電話提告是言詞??學理說法:是,實務採本人向警察或偵察機關言詞表明提起告訴之意思,以電話難以證明發話之人之身分,(電話號碼可以證明?那是被害人單方想法,換成您是警察您會相信電話那端就是被害人嗎?況且警察行文到電信公司要求查明電話裝設申請人,對於發話人之身分仍是無解,何須多此一舉),故此,帶著您的身份證
帶者您的意見整理,向警察機關表明提告,他就會幫你做刑事警詢筆錄啦,你前面做的不知道是不是所謂的交通事故處理筆錄,會不會準用,小的真的就不知道啦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6-24 13:5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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