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
有关消费者保护法中所称之企业经营者,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b
 
(A)以法人为限 (B)自然人也有可能成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4:58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关消费者保护法中所称之企业经营者,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b
 
(A)以法人为限 (B)自然人也有可能成为企业经营者
(C)以缴交营业税者为限 (D)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

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请问D 错哪 ? 看起来是以营利为目的 为主   非营利的交易也有用到消费者保护法欧 ?
个人想法:
以民法中的法人成立之目的,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但像台电、中油、台铁等虽以营利为主,但仍负有「政策上的配合」,例如:电价、油价、票价的冻涨等等(此为特别为台电、中油公司成立亦有其特别法)!

依公司法第2条:无限公司股东二人、有限公司股东一人、两合公司一有限股东与一无限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二人股东、政府或法人一人,故自然当然可能为企业经营者!

因此,若以民法为普通法而相对于消保法、公司法为特别法的角度来看,B的选项似乎比较正确!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6-14 18:13 |
aesculapa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帮楼上补充说明一下: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


冷伯率领的麻仓家族,功力已快达化境,十里之内,草木皆冰,人畜共寒...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20: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9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