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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误传,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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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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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误传,请帮忙:)
甲拟将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卖给乙,遂写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误写为50,000元,乙接信后立即表示愿买。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可依民法第98条规定,主张应探求其意思表示之真意,要求乙如要买受,应给付500,000元
(B)甲的意思表示有错误,但绝对不可撤销
(C)甲可以主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但应赔偿乙所受之损害
(D)甲可以主张意思表示并未合致,契约不成立
答案:C(98民航)
为什么不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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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6 17:28 |
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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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第89条
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得比照前条之规定撤销之。
第90条
撤销权,自意思表示后,经过一年而消灭。
第91条
依第88条及第89条之规定撤销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之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其撤销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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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27 09:08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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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甲不是有过失,所以不能撤销吗?甲把500,000写成50,000是一种过失:)
[ 此文章被scott22在2011-04-28 17: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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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8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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