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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uk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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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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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已爬文未见,请前辈指导)台中市PUB明火是否有刑法之处罚~
关于PUB酿灾,因为实际上大家都知道用火须小心危险相关问题。
我也有去爬那个新闻,可似乎没看到有后续报导。
只有看到猛男去警局制作笔录的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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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3:54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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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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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事件其实传媒吵出来成份较大
公务人员"执法"问题不大.

日前立法院恐龙立委(大喇喇大言不惭捏造所谓"恐龙法官"名词者)才赶出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限制室内明火表演的恐龙立法条文.....

可见pub发生案件当时,台湾地区立法品质出了严重问题,脱离社会,
可惜社会大众被有心政客操弄成地方"执法"不力云云........
却不敢正视恐龙立法出了问题,台湾地区社会真的病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1 14:21 |
darkle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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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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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该会成立173-2失火烧毁罪(因为是意外所以是失火)
至于毁损罪的话应该会被失火给吸收掉了
所以应该可以跳过
276的过失致死罪(不知道能不能算业务过失听说他是来打工的)

278的话要看有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呢(新闻没报xd)
274应该有可能成立

最后应该是想像竞合一(应该吧)行为触犯多法益(一个失火烧了房也死了人)从重处罚

这种时事题就是比较有趣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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