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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子女姓氏問題
張三與李四生子名為張五,其後張五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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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11 00:0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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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1 10:32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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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函表示

   按民法第1077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

   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8條復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 1 項)。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

   姓(第2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

   」該條第 3 項增訂之理由乃係因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即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

   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必要之狀況,爰明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另依本項規定變更養子女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又所謂準用,係指就某事

   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故養子女已成年,如於收

   養關係存續中,而依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者,

   揆諸上開說明,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8:4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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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民法養子女姓氏問題,得分養子女為未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於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民1076-1)
未成年人於被收養時 ,得再分為滿七歲以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代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次觀民法1078條 I 項,乃敘明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故於收養成立時,應於確定養子女之姓氏從屬何方,得依原姓(通常習慣會依本生父之姓)或養父亦或養母之姓.
成年子女,若為收養對象,仍得適用民1078條 I 項 ,即約定從本姓或養父亦或養母之姓

再觀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函,被收養者(若為本生父之姓或本生母,皆屬原姓,
若收養時約定從養父姓,嗣後變更姓氏,僅能變更為養母性),嗣後因情事變更,而有變更姓氏之需要,既不屬於收養成立時之情事,有為改姓之需要,自應依養父或養母之姓氏為之,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4-14 04:3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4 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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