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乱的 (不太会诉讼) 仅供个人想法 不专业看法
您没说您是原告还是被告
但看情形 您应是原告
再按您节录的简易判决书看来 您取得胜诉判决
里面有说原告负担五分之四(被告负担五分之一,余由原告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9条,各当事人一部胜诉、一部败诉者,其诉讼费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以比例分担或命一造负担,或命两造各自负担其支出之诉讼费用。
按民事诉讼法389条诉讼标的金额在一定金额之下,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这是我在其他网页中找到 补充在此: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8953020假执行裁判因为是与判决合并在同一份裁判书上宣判,所以不必像假扣押或假处分,必须另向法院提出声请,判决书就可以当成「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
因为这是实务的程序问题,我不会,应该是凭此简易判决书,向地院民事执行处声请执行不需再另外取得执行名义,所以只能请您问板上其他高手 像寒窗问拾得大 他是本科系的应能解答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