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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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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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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拋棄繼承權問題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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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37 |
h119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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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4 鮮花 x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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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拋棄繼承權者.應無繼承權.已無管理遺產上之問題.
拋棄繼承權者管理遺產除非是其拋棄之遺產在拋棄人管轄之中.
拋棄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一般正常個人對自己處理事務時應注意之管理方式.繼續管理其拋棄之遺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9:3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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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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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可否用白話說明一下.實在看不懂到底在寫甚麼

民法上有規定三種過失的注意程度
-重大過失-(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故,白話說:必須負具體輕過失的注意義務,繼續管理.否則即有過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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