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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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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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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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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6:38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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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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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請問前輩,這句話看來很白話,但是總是看不懂,什麼是已中斷的時效??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首先:要將第131條先弄清楚!
所謂中斷時效之起算,乃指消滅時效之計算,也就行程序第131條第1項之五年消滅時效!故當行政處分未失效前,其消滅時效就開始計算,當有失效之事由時(即因撤銷、廢止等),行政處分「自始無效」,當然就無所謂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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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24 18:0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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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於 2011-03-23 16:38 發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到引言文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請問前輩,這句話看來很白話,但是總是看不懂,什麼是已中斷的時效??


第131~134條要ㄧ起看
他要講的  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ㄧ個有公法上請求權的人   當國家機關為實現該權利(與請求權內容相關)而做成處分時
有可能因為信賴該處分  而怠於行使請求權
不過  由於這個處分有被撤銷的可能  假如不讓請求權時效中斷
可能會造成當處分被撤銷時  其請求權也同時罹於時效而消滅
結果權利實現途徑二頭落空
為保障請求權人對處分的信賴   故有131條時效中斷的設計
讓請求權人即便處分被撤銷  其請求權依舊會在時效之內

接下來的132條中所謂「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表示「受處分人之信賴無保護必要」(例如未履行負擔等等)
既然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那131條的中斷也就不必要了
故「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表示請求權消滅的時效仍然照算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8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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