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於 2011-03-23 16:38 發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請問前輩,這句話看來很白話,但是總是看不懂,什麼是已中斷的時效??
第131~134條要ㄧ起看
他要講的 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ㄧ個有公法上請求權的人 當國家機關為實現該權利(與請求權內容相關)而做成處分時
有可能因為信賴該處分 而怠於行使請求權
不過 由於這個處分有被撤銷的可能 假如不讓請求權時效中斷
可能會造成當處分被撤銷時 其請求權也同時罹於時效而消滅
結果權利實現途徑二頭落空
為保障請求權人對處分的信賴 故有131條時效中斷的設計
讓請求權人即便處分被撤銷 其請求權依舊會在時效之內
接下來的132條中所謂「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表示「受處分人之信賴無保護必要」(例如未履行負擔等等)
既然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那131條的中斷也就不必要了
故「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表示請求權消滅的時效仍然照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