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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总]义务犯
义务犯系指唯有违背不法构成要件所明定之行为的特定义务,始能成立的犯罪,例如违背处理他人财产的信托义务,始能成立的背信罪(§342),或违背守密义务始能成立的泄漏秘密罪(§§316~318)。

在义务犯的犯罪判断中,犯罪支配系退居为次要地位,而落在特别义务之后,固有可能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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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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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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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懂问题在哪里?
公务员A→支配B→论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间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务员身分

非公务员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书上为不实的登载→论公误员登载不实罪的帮助犯
有帮助行为,共犯无身分限制

纯正身分犯的问题在哪里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6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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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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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3-16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不懂问题在哪里?
公务员A→支配B→论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间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务员身分

非公务员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书上为不实的登载→论公误员登载不实罪的帮助犯
有帮助行为,共犯无身分限制

纯正身分犯的问题在哪里呢?



这段文的重点在于,「义务犯」中,区别正犯共犯是看有无违反义务,而非犯罪支配。

之所以会问纯正身分犯,是因为它属于义务犯之一种。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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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务见解有矛盾,这边是说有身分的人也可以利用
没有身分的人,已间接正犯的幕后地位达成犯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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